银行提高逾期房贷罚息 中消协表示不符合合同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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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8:3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琰)部分银行提高逾期房贷罚息的做法遭到中消协的质疑。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对媒体表示,银行临时变更罚息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属单方变更合同行为。 今年3月17日,央行在上调住房贷款利率的同时,对各银行执行的房贷逾期罚款利率水平作出调整,规定借款人在合同已有的罚息水平上加收30%—50%,同时给各商业银行一定的
对此,王前虎表示,银行的这种做法将损害到老客户的利益。因为老客户与银行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期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根据合同,相关贷款人给银行支付的日罚息利率就应该是万分之2.1。在未与当事人协商的前提下,银行不得擅自变更。 招行北京分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单纯从《合同法》角度而言,银行的确应该执行万分之2.1的日罚息。但他同时表示,银行执行的日罚息利率也属于利率范畴,根据央行规定,各商业银行执行的利率水平是可以随时变动的。银行对罚息利率作出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京华时报》(2005年04月14日B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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