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食用毒奶粉身亡 养父生父竞相争夺索赔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07: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2004年5月,大竹县清河镇女婴吴亚玲因长期食用“毒奶粉”致死,其养父母将“毒奶粉”的批发商、零售商告上法庭。随着生父母的介入,这起民事索赔案演变成一场“三角”官司。2005年3月18日,大竹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达州首起“毒奶粉”官司。 事件回放
女婴食用“毒奶粉”身亡 2004年4月,大竹清河人吴启云、陈汝翠夫妇从一朱姓人家抱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女婴,取名亚玲。随后一个月内,夫妻俩买回两听“华氏”、“雀泉”奶粉,将奶粉和菊花晶按1:1的比例兑制后喂养孩子。5月26日上午,吴亚玲出现呕吐、腹泻症状,清河镇中心卫生院检查为“轻中度营养不良”,当天中午抢救无效死亡。 质检结论 “毒奶粉”蛋白质严重不足 吴亚玲死时,正值全国“毒奶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际,吴启云怀疑女儿吃了“毒奶粉”而亡,遂向有关部门投诉。大竹县疾控中心对“华氏”、“雀泉”进行质量检测表明,这两种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分别仅有5.98%和3.06%,远远低于国家标准18%。奶粉的经销商和批发商均无法出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化验单、食品卫生许可证,大竹县卫生局执法监督所对两名批发商余某和胡某、零售商王某分别处以5000元、4000元、1000元的罚款,并在全县范围内紧急搜剿“毒奶粉”。 同时,卫生局对吴亚玲之死的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与喂养的“华氏”、“雀泉”奶粉有一定的关系。稍后,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亚玲的死亡,同长期服用蛋白质含量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奶粉有因果关系。” 生父介入索赔案成“三角”官司 吴启云、陈汝翠夫妇认定,奶粉的生产厂家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责任。2004年9月,吴启云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商家共同承担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去年10月,吴亚玲的生父朱某又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义参加了本次诉讼。朱某认为:吴启云抱养自己的亲生女儿,但未办理任何收养登记合法手续,属无效民事行为,本案死者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所以自己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案件由此变成了三方互相对立的“三角”官司。 庭辩 焦点一:死者身份如何认定 三被告认为,原告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与吴亚玲的收养关系不成立,第三人不能证明与吴亚玲的亲生父女关系。而原告、第三人则以接生婆、抱养中介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焦点二:书证审查意见的效力 被告代理人认为:“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的书证审查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鉴定人当庭说明,死者吴亚玲作为一名只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其被抱养后就断了母乳,奶粉一直作为其主食,死时体重不足4千克,这是严重的营养不良表现。他们的审查意见是综合各方书证(医院病历、卫生局的鉴定结论等)作出的科学推断。 第三人的代理律师唐隆茂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38条规定,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书证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书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大于其他书证。 主审法官当庭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