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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健身卡近一年未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2:04 新闻晨报

  转让健身卡近一年未果

  晨报热线协助双方解难题:几天内可办妥

  □赵磊

    张先生购买了一张健身中心会员卡,结果18天后突发哮喘。于是,张先生与健身中心协商退卡及转让卡事宜。但是双方协商已近一年,健身卡还未转让。经过晨报热线协调,健身中心答应在本周内寻找客户,协助张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健身卡。

  去年4月,张先生在仙霞路上的威尔士健身中心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张两年期的健身会员卡。谁知他在购卡18天后突发哮喘,医生认为他的体质不适合健身,还为其开具一张“不宜健身”的建议书。随后张先生赶往健身中心与工作人员协商退卡,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不能退,但是可以转让,经协商后还在会员协议上补充注明了“此卡可以转让”的字样。

  于是张先生委托健身中心帮其寻找新客户转让这张健身卡。但是时间已过去近1年,张先生的健身卡仍然没有转让出去。据他回忆,这期间他曾数次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联系,“但工作人员告诉我,还没有找到客户。”张先生说,其中一次,工作人员告诉他,即便转让出去张先生也只能得到2000元。

  昨天,笔者与威尔士健身中心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王先生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张先生可以将卡自行转让,而健身中心也不会收取任何转让费用。王先生当即从笔者处取得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随后与张先生联系协商此事。稍后,张先生致电笔者,说健身中心已同他联系:“他们说几天内寻找新客户,帮我办妥转卡事宜。”而张先生认为卡已经使用过,说只要3000元即可。

  对此问题,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商家不得强迫消费者从事交易。鉴于双方已达成了允许张先生终止消费的共同意思,则应当按照客观、公允的价格来确定应当返还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若双方无法就返还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物价评估机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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