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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有霸王条款之嫌 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07: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由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起草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已完成审议稿,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行规”第20条就引人关注的自带酒水服务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餐饮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一般按酒水价格的10%左右收取(2月22日《华西都市报》)。

  从该行规的内容来看,有诸多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就第20条
来看,仍然有霸王条款之嫌,并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先,从物价管理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餐饮企业如果以行规形式告诉顾客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不属于价格法中“明码标价”规定的范畴,而且也不在高档饭店、酒店应收10%—25%的服务费之列。

  其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之嫌。

  也有人从《合同法》角度指出,“谢绝自带酒水”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行为。要约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如果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明确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形成“合同”。但该行规的起草并无消费者参与。而缺少消费者参与的行约行规,难以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合同,这也正是当今霸王条款泛滥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向。

  诚然,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商家自主经营的行为无可厚非,商家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但任何一个行业行规都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发生冲突。餐饮企业以行规明确禁带酒水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并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商家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与相关法律冲突的地方,在此情况下加以“明确”,笔者以为欠妥当。而且,此规定也不利于消费者和商家以一种平和和现实的态度解决以至淡化这类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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