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方消协称酒店过12点退房加费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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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 07:48 中国青年报 | |||||||||
据2月21日《四川日报》报道:春节期间,成都市金牛区消协接到一宗酒店旅客投诉,称其在次日中午12点去退房,却被多收了半天的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酒店方面认为,中午12点为酒店结账时间是一种国际惯例,不管是否住够了24小时,都要作为一天计价。金牛区消协以“不得以行规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认为酒店此举不合理,并鼓励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要积极举报。
成都天和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认为,酒店“行规”属于霸王条款,酒店、宾馆的“惯例”做法对消费者有失公平,旅客住宿一天的时间应为24小时,在没有特别约定“不满一天按全天计价”时,消费者住宿不足24小时,酒店就不应该按24小时计价。酒店的做法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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