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齐雁冰
年终奖计税今年采用新方式 京地税释疑三大关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05]9号文件,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做出调整。此文一出,纳税人表示了强烈关注。昨天,北京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
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做出解释。
税总[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整体税负将大幅降低。
-元旦后发放年终奖多缴个税可抵减
备受关注的9号文件是今年1月21日由国税总局出台,2月2日税总官方网站正式公布。然而,不少纳税人在去年12月底或者今年1月初即已发放了年终奖金。多缴的税金能否退还?
北京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史小军表示,对1月1日以后发放并且按照旧有方式计缴了个税的,多缴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税额中抵减或者退税。抵减、退税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税务机关将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税总文件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去年年底已经发放的年终奖,仍然要按照“不与当月收入合并、单独作为一个月收入、不再扣除费用、直接适用税率”的老办法计税。
-1月内多次发放,同一名目可合并计税
根据总局文件,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算办法只被允许采用一次。年终岁尾,一些单位往往会集中发放各种名目的奖励收入。分别发放的这些奖金该如何处理?
对此,史小军介绍,北京地税局关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转发意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转发文件争取在春节前后出台。初步意见,对于多次发放的、同属一年度不同名目的奖励收入,如果是在1个月内发放,将允许合并在一起纳税。
-计缴方式将严格按照总局文件执行
对于税务总局新出台的9号文件,北京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商尚昨天明确表示,第一,北京地税局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文件执行;第二,该文件的解释权只在发文机构,即国家税务总局,而非地税局、地税分局及其任何其他机关。
对纳税人来说,9号文件是一大利好,但实际操作起来也让一些纳税人感到困扰。据纳税人反映,直接套用9号文件中的公式计算税收,会出现在奖金多拿1元,税金却多缴若干元的现象,譬如(6000元年终奖纳税300元,而6001元就要缴纳个税575.1元);不同的税前奖金还可能会导致大致相同的税后奖金。比如24559元和23306元,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但是税后都是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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