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兰 通讯员 葛剑) 春节临近,北京市地税局提醒各单位,发放年终礼品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如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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