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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大毒奶粉案宣判 两被告被判刑并罚金3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07:01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曾经震惊一时的江苏最大一起销售劣质奶粉案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马建轩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廖斯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两被告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江苏最大“毒奶粉”案终于落下帷幕。

  A 盐城揪出江苏最大“毒奶粉”案

  2004年的一天,在得到知情人举报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盐城市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强行打开一个仓库的大门,眼前的情景让他们大吃一惊,只见屋子里堆着小山般的奶粉。它们外包装上印着“黑龙江八五八农场纳科乳制品”字样,分别是各类婴幼儿奶粉、中小学生奶粉、中老年奶粉共20多个品种,共计1456箱。然而,细心的执法人员很快就发现,在这个不干胶标签的下面,“汕头市龙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行字赫然入目。再打开纸箱,里面装的全都是国家正在“通缉”的“美乐滋”系列奶粉。

  令执法人员担心的是,查获的这批广东汕头产的“美乐滋”奶粉总共有多少流入到盐城?又销往何地何人?还有多少没有追回?为防止殃及更多的老百姓,执法人员决定对出租仓库所有物品进行彻底搜查。

  现场查获的残缺账本上记录,仅2003年10月至12月间,就有4156箱33吨之多的“美乐滋”奶粉流向射阳、建湖、滨海、大丰、阜宁、兴化、南通、如皋、启东、泗阳、泰州、海安、沭阳等十几个周边县市,销售范围之广、销售数量之多,全国罕见,令人触目惊心。据统计,仅盐城地区涉案“美乐滋”牌劣质奶粉就高达2217箱,案值29万余元。

  此时,在轰动全国的残害婴儿的“毒奶粉”事件中,江苏省最大的一起销售“毒奶粉”案已经浮出水面。

  B 省公安厅列为挂牌督办案

  经连夜检测,该批奶粉的蛋白质含量最高的为4.7%,最低的仅为2.8%,均低于国家标准5至7倍,甚至低于普通米粥的蛋白质含量。如果婴儿长期服用此类奶粉,将会造成营养不良、四肢浮肿、生长停滞、免疫力下降等,进而并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为此,盐城质监局执法人员奔赴宿迁、淮阴、南通、泰州、扬州等地,清查“毒奶粉”,短短5天,便查获“美乐滋”牌奶粉1200余箱。

  随后,江苏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全省公安机关强化打击“三假”犯罪挂牌督办案件,要求必须全力侦破,并限期在2004年8月底前侦结。盐城市亭湖公安分局负责具体侦破此案,对涉嫌犯罪的马建轩、廖斯驰等人进行全国通缉。6月20日,追逃小组在广东警方配合下,将广东“美乐滋”奶粉在盐城的总经销负责人廖斯驰抓获;7月30日晚,案发后潜逃的广东“美乐滋”奶粉负责江苏销售的总经理马建轩被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抓获,于8月8日被押解回盐。至此,江苏省最大劣质奶粉案的主要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C 检方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庭审中,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当庭对马建轩、廖斯驰二人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检方指控,2004年3月9日,被告人马建轩明知“美乐滋”奶粉质量不合格,仍安排廖斯驰等人将存放该奶粉的仓库从盐城亨王集团公司转移至盐城市沙井头附近,后又转至盐城市区开放大道128号,并同意廖斯驰等人继续销售。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廖斯驰明知“美乐滋”系列奶粉质量不合格,在经被告人马建轩同意后,仍向盐城、连云港灌南代理商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02877元。另有货值金额合计193174元质量不合格的“美乐滋”系列奶粉被质量监督机关查封。

  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还指控,2004年3月10日至4月8日期间,廖斯驰在经马建轩同意后,先后5次向射阳代理商沈某销售不合格“美乐滋”系列奶粉计312箱,销售金额41019元。2004年3月,廖在经马建轩同意后,先后两次向建湖县代理商李某销售不合格“美乐滋”奶粉101箱,销售金额13352元;同月,廖先后3次向阜宁县代理商洪某销售不合格“美乐滋”奶粉116箱,共计15562元;同月,廖向滨海县代理商陈某销售不合格“美乐滋”奶粉132箱,共计19244元;2004年4月,廖先后两次向连云港灌南代理商肖某销售不合格“美乐滋”奶粉100箱,共计13700元。

  此外,盐城市质监部门还查获未经销售的不合格奶粉1456箱,货值金额193174元。

  D 判决:有期徒刑加罚金30万

  法院审理认为,马建轩、廖斯驰作为汕头龙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明知公司生产的“美乐滋”系列奶粉系伪劣产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建轩的辩护人提出销售总额中有48158元的销售产品缺少确认为伪劣产品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批产品虽因被销售或销毁等原因未作鉴定,但均系被告人所销售的“美乐滋”系列奶粉,故可推定该批产品亦为伪劣产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马建轩的辩护人提出查封未销售货值193147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未销售库存货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批库存货物系汕头龙腾食品公司交由被告人进行销售,后由于新闻媒体曝光及有关部门查处而未能销出,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依法应以犯罪未遂处罚。被告人马建轩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性质,经查明,二名被告人被汕头龙腾食品公司聘用,以该公司名义销售“美乐滋”系列奶粉,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其销售行为系职务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现龙腾公司因故暂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二名被告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被追究刑责。

  对于廖提出不确切明知所销售的“美乐滋”系列奶粉是伪劣产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廖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马建轩及同案人张桂洪均证实曾告知廖斯驰“美乐滋”系列奶粉因质量不合格要被有关部门查处,廖斯驰在侦查机关也有交代予以承认,且为逃避查处,其与马建轩等人将库存货物搬迁,说明廖斯驰主观心态是明知的,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轩、廖斯驰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为296024元,其中有193147元产品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销售,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另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后果,二名被告人的销售行为也系职务行为,且归案后均对自己行为表示悔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亲属也代其缴纳了大部分罚金,故对二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对其宣告缓刑。

  (本报记者 姜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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