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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杭州一四星标准黑店 无照经营两年竟无人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0:06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应曲川

  日前,在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圈武林广场旁边,一家四星标准的豪华宾馆开始把原先若隐若现的宾馆标识换成了醒目的金字招牌,两万多平方米装饰豪华的高档酒店让前来投宿的旅客耳目一新。然而,令人诧异的是,这宾馆两年多来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黑店”。

  酒店开张的“变脸”迷局

  2003年1月,浙江花来香国际大都会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花来香公司)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与浙江文化大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文化大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文化大厦的两万多平方米共15层房屋用于酒店经营。据花来香公司董事长周某介绍,同年3月,花来香公司经文化大厦同意引入温州瑞安市塘下大酒店(下文简称塘下大酒店)作为合伙人共同经营,然而花来香公司与塘下大酒店因不能达成统一的合作意向,一直未能签订合约并组建实体公司经营酒店。令周某诧异的是,2004年8月,在未成立公司、并且没有办理任何开办宾馆所需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塘下大酒店的邵某突然以“杭州瑞豪中心酒店”的名义单方面在他们共同承租的场地上强行开业。

  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宾馆是如何在繁华闹市区逃脱监管公然开张的呢?

  在该酒店开出的住宿和餐饮发票上,记者发现其印章名称是“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经查,在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资料上显示,“杭州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股东是邵某与外籍华人林某,场地是文化大厦约400平方米

写字楼,工商注册项目为“酒店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没有包含“住宿、餐饮”等酒店相关项目,不具备宾馆经营实体的要求。但是,由于这家管理公司的名称与宾馆名称相近似,骗过了公众和相关部门的视线,从此,一家只有不到4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管理公司开始变成了拥有两万多平方米的实体酒店,李代桃僵经营起未经任何审批的高级宾馆。

  对此,瑞豪公司总经理陈坚敏是这样说的:由于花来香公司没有诚意与塘下大酒店达成统一的合作意向,邵某成立瑞豪公司是经营的需要,是被迫的决定,我们注册瑞豪的目的就是要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

  许可证“马甲”的背后

  瑞豪酒店要合法经营,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环保、消防许可证等一样也不能少。要获取这些许可,场地租赁合同是必备条件,由于宾馆场地的承租主体是花来香公司和塘下大酒店,瑞豪公司根本不可能获取这些许可。

  2004年9月,邵某以瑞豪公司的名义分别向杭州市下城区环保分局和下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递交了申请环评及卫生许可证的报告,其上交的申报材料提供了事实上与瑞豪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花来香与文化大厦的租赁合同以及塘下大酒店、花来香公司、文化大厦三方签订的补充合同。9月30日,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通过了环评审批和卫生许可证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下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时他们看到瑞豪公司的公司章程上显示的股东里有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中的一方邵某,并没有意识到另一承租人周某不在瑞豪公司的股东名单中。该负责人认为,这些法律关系的审核应是工商部门的范畴,从

卫生部门担任的专业职能来说有点勉为其难。何况他们提供的卫生许可仅仅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有了卫生许可就可以从事相关经营。

  2005年1月,邵某开始向下城区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据该局治安大队金队长介绍,在2006年2月之前,公安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不需要房屋租赁合同。1月31日,瑞豪公司再次如愿获得了一张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堂而皇之地挂到了文化大厦的宾馆里。

  有了这三件马甲,瑞豪公司开始具备了申请住宿和餐饮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邵某开始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瑞豪公司经营范围申请。然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坚持其必须提供瑞豪公司拥有该两万多平方米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证明。

  “行使处罚权”有碍“和谐”?

  从2006年3月开始,花来香公司开始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瑞豪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瑞豪中心酒店”长期无证经营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相关部门也开始纷纷立案调查。

  2006年4月20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瑞豪中心酒店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年9月27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出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限3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发出后,瑞豪公司上交了处罚金,但是酒店仍然继续经营着。

  瑞豪公司总经理陈坚敏称:工商的处罚书我们认可,但是处罚的结果希望能以大局为重,讲和谐讲稳定。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中心,我们不希望因为酒店的关停而破坏杭州市的形象。

  2007年2月,在瑞豪公司仍在继续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2007年3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告诉记者,他们对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已经做出了驳回请求不予执行的裁定。该院行政庭有关人员说,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用语“改正违法行为”所指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庭难以执行。

  那么,杭州市工商部门为什么不能明确对违法企业做出关停乃至“吊销执照”的处罚呢?

  对此,杭州市工商局企管处负责人对记者解释是:瑞豪公司超范围的2万多平方米经营场地工商部门并没有发放营业执照,不存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基础。

  当记者问该局一位副局长,在明确瑞豪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由他们自己强制停止其违法行为时,该副局长说:瑞豪酒店地处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区,关停这样一家酒店影响面太大,有碍社会和谐。

  杭州市某人民法院一位执行庭庭长则认为:其实,从法院角度看,既然瑞豪公司没有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法院完全可以强制停止该场地上的经营行为。

  然而,时至今日,除了已经罚款10万元外,却没有执行任何实质性处罚。酒店更是把原先还遮遮掩掩的招牌换上了醒目的金字招牌。一家两年多来总营业额已超亿元的违法“黑店”仍然在持续经营着,这是“营造

和谐社会”的需要呢?还是有关部门未能承担起执法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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