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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废物管理出台 输液瓶回收用于再用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00:35 信息时报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二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两天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任宣) 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审议。据悉,针对广东输液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稿》专门规定,输液瓶即使未被污染,回收利用时也不得用于原用途,一旦违规并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稿》还规定,医疗机构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同时,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必须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性标志。

  输液瓶不得回收用于原用途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波介绍,考虑到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违反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管理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建议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规定法律责任。据了解,广东在输液瓶管理中还是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修改稿》规定,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输液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同时,《修改稿》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并且作记录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产妇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告知产妇并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违反上述规定,有关单位将遭受处罚。《修改稿》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成本

  《修改稿》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其中运送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到损害。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谁来埋单?《修改稿》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医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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