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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药价格差253倍 专家呼吁缩小企业定价范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11:4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严艳 通讯员陈广泰)一种注射液,甲公司定价1元,乙公司定价253.1元,最高价是最低价的253倍多!随着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工作进入尾声,专家也发现了当前药品定价中的诸多问题。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专家组专家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很多药品市场调节价的定价随意性过大,使不良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提高,极大地损害了患者利益。 同种药价差几十甚至数百倍 昨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本次报价的市场调节药品品规有12196个,均由企业自主定价,从这些药品品规中可以看出,目前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定价(企业报价)随意性非常大。 专家随手就从参加本次阳光采购活动中拿出了鲜活的例子。如甲公司生产的阿魏酸钠注射液(5ml:0.1g),最高价格为253.1元,而同竞价组中最低价格1元,为乙公司生产,整整相差了253倍;某公司生产的聚肌胞注射液(2ml:2mg),最高价格为42.03元/支,而同竞价组最低价格为0.24元/支,价格相差175倍;抗骨增生片(0.25g×24/盒),最高价格为29.21元/盒,最低价格为0.504元,相差58倍。 应缩小企业自主定价范围 专家还指出,有些品种改变剂型后,其价格相差极大。如某公司生产的氨咖黄敏胶囊(12粒/盒)价格为1.8元/盒,而氨咖黄敏口服液(6支/盒)价格为18.8元/盒,相差约10倍。川芎嗪注射剂从小水针(2ml:40mg)变成输液剂(100ml:80mg),其价格也从0.13元升到45.8元/瓶,如果按照剂量换算:价格相差176倍。 针对上述情况,专家组专家呼吁,缩小企业自主定价范围,杜绝企业恶意定价行为,药品作为非直接消费的特殊商品,应当尽可能缩小企业自主定价的范围,尤其对于需要医生处方才能使用的药品,像处方药,尤其是注射剂,不应列为企业自主定价。企业自主定价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对为了对付药品招标,把价格恶意定高,投标时又把折扣大大降低的企业,要给予重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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