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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质疑如烟烟弹无害报告 庭审列出七宗罪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16:13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今天上午,西城区法院审理了消费者宋先生诉如烟案。打假名人王海作为代理人诉讼北京某百货公司及某药店,诉讼事实是该百货公司销售的如烟产品说明书存在许多违法之处,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由于王海人在杭州,他今天并未出庭。王海的助手、即本案原告宋先生独自出现在原告席上。多家媒体的20多位记者挤满了旁听席。 作为被告之一的百货公司认为原告购买如烟的发票上写的是药店,而不是百货公司,将百货公司列为被告是主体不合格。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如烟的产品说明书,认为没有标注如烟的不适宜人群,违反了广告法。但药店方面紧跟着出示了另一版本的如烟产品说明书,并认为原告出示的说明书版本比较早,如烟公司已经做了修改,如烟说明书已经没有了“最佳替代”字样。而里面的“不适宜吸烟者不适宜如烟”这句话是对如烟的不适宜人群的说明,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如烟公司称如烟的安全性是经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的,证明如烟烟弹无害。但原告认为如烟产品中两份证书的认证单位并不具备认证资格。 被告还出示了国内一家医疗机构的实验报告,证明如烟烟弹无害。原告却认为从对方出示的这份实验报告中可以看出,如烟对人体是有伤害的。在法庭上,被告还引用了国内外多份医学著作及学术报告,证明如烟的疗法是科学的,对人体无害,但原告均表示了异议。 刘狄 如烟“七宗罪” 原告列出的7条诉讼理由,被媒体戏称为如烟“七宗罪”: 隐瞒了烟弹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如烟戒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未经临床验证却宣传安全健康;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大都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相关禁忌;产品说明书中宣称如烟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违反了广告法;未经认证即宣称如烟是绿色环保产品;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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