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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点景区导游乱收小费最高可罚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2:3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2月7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规定,从明年元旦起,景点景区导游要明码标价。而且,导游在执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暗示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

  浙江省政府7日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景点景区导游要在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实行明码标价。景点景区要根据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景点景区导游超过明码标价标准计取服务报酬的,将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浙江省法制办立法一处张明决处长介绍,今后无论是景点景区的导游,还是全陪或地陪的导游,在执业时都禁止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违反上述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若导游人员由第三人委派,投诉者可在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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