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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苏丹红案终审判主犯入狱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9:5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使用油溶黄、油溶红两种化工色素作配料生产销售复合食品添加剂“

  苏丹红”案终审判主犯入狱15年

  【本报广州12月6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吴勇加)省高院委托广州中院进行二审的“苏丹红”案,今天上午进行终审宣判,法院对“苏丹红一号”的生产商谭伟棠、冯永华维持原判,两犯分别获刑15年和10年。

  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分别成立于1998年和1988年,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企业,谭伟棠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永华自1999年起,担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2002年3月,谭伟棠指使冯永华到广东华颜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的配方;两人明知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不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之内、不能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在未经有关部门对油溶黄、油溶红进行安全检测和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更加鲜艳从而更加畅销,仍然决定在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辣椒红一号的过程中,按前述配方掺入油溶黄、油溶红;又在辣椒红一号的基础上,加入辣椒精、姜黄等成分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食品添加剂;在两人决定和负责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前述产品。

  经审查,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和饼四号食品添加剂共计243571.9公斤,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为239354.9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49045.13元。

  广州中院在今年8月25日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判认为,谭伟棠、冯永华作为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司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过程中,决定并实施掺入

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的掺杂、掺假行为,生产并销售涉案的伪劣食品添加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多万元之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谭伟棠是主犯;冯永华是从犯,依法对冯永华减轻处罚。依法判决:一、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二、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两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认为,将两名被告作为单位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程序;被告违反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是刑法意义上的掺假行为;虽然质监部门对涉案产品的检测采用的是案发后国家颁布的“

苏丹红”检测方法,但被告掺假的行为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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