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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讨要燃气初装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11:36 南方都市报

  肇庆市物价局首次定性为价格违法,法院认为购房合同有效驳回业主请求

  本报讯 (记者 庄杨杰 贺信) 燃气管道初装费存废之争,司法机关和物价部门出现了不同意见。记者昨日获悉,在肇庆市物价局认定该市嘉湖新都市小区开发商在房价之外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6个月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业主们讨要燃气管道初装费的请求。判决书引述有关法律条文解释说: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肇庆市物价局

  首次定性燃气初装费违法

  本报之前曾报道了该小区业主质疑管道燃气初装费而状告该市物价局一事(详见4月10日A11版《质疑燃气初装费状告物价局》)。物价部门在半年内竟4次就收不收初装费作出不同批复。本报报道引起省物价局和法律界人士等的高度关注,省物价局负责人随后明确表态:省物价局从未批准过燃气初装费,各地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都是各地自定的,应该属于乱收费。目前正在研究,考虑取消各地高至几千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肇庆市物价局于4月26日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通知》,表示已不同意开发商收取该费,在房价外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违反了《价格法》,必须立即停止。这是省内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首次对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燃气建设初装费进行明确定性,并首次明确禁止该项收费。

  业主起诉开发商

  讨要燃气初装费一审败诉

  该文件下发后,此前起诉肇庆市物价局的业主们将“矛头”指向开发商,6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3000元的燃气管道初装费。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表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院因此认定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业主们讨要燃气管道初装费的请求。

  业主们对这一判决结果均感到意外。该小区业主、从事法律工作的林女士指出,肇庆市物价局的文件是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做出的,而广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又是根据国家《价格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订的。一审法院判决书对这些内容有意规避,这让人无法理解。业主们表示将尽快提出上诉。

  广东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央视《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示,他们一直在想一个能被各方都接受的处理方式,目前比较成熟的一个思路是,禁止在房价外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但是在燃气的收费中增加一个新的项目,来代替现在的燃气初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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