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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卖假被判赔案发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 07:54 京华时报

  承诺“假一赔十” 法院曾据此判决

  家乐福卖假被判赔案发回重审(追踪报道)

  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 王女士发现从家乐福购买的翡翠手镯有假后,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兑现在收据上标注的“假一赔十”承诺。一审法院判决家乐福赔偿王女士十倍货款(本报4月12日曾报道此事)后,家乐福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二中院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去年3月,王女士在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店内的珠宝专卖店花6000元购买了一标价为36800元的手镯。销售方开具了抬头为“北京市金玉珠宝有限公司”的收据,上面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并盖有“家乐福马连道店现金收讫章”。王女士佩戴后发现手镯掉色,经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手镯是处理品。为此,王女士将家乐福起诉至一审法院。

  此后,一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家乐福向王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家乐福不服,认为自己与王女士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还称珠宝专柜已经出租给北京金玉珠宝有限公司经营,因此家乐福不应承担责任,遂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虽然王女士提供的收据上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但双方争议之手镯实际出卖方应为案外另一公司,该公司也承认争议的手镯是其销售。家乐福实际上是出租给该公司经营场地和柜台,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统一收取销售款,因此收据上才有家乐福的现金收讫章。因此,家乐福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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