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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称SK-Ⅱ退货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17:21 新民晚报·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买了含钕含铬,可能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的SK-Ⅱ化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却被SK-Ⅱ告知必须先签一份承认所退化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协议。昨天上午,所有SK-II涉嫌问题产品退货被集中到位于南京西路的国际饭店9楼会议中心进行处理,前去退货的消费者无一例外都被要求签一份《简易协议书》,该协议内容如下:

  “感谢(消费者姓名)就使用SK-Ⅱ产品的问题与某专柜联系。尽管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决定为您作退货处理。经双方协议同意退款共___元,此处理方案为本案例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有美容顾问和消费者的签名。

  协议书的下方还有一行小字:“如未发生预付款,公司在收到协议书确认后,有关款项由公司通过消费者指定方式汇寄到消费者的指定地址。如果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号或邮局汇款信息有误,则由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

  到底SK-II为何要制定这样一份协议,而这样一份消费者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霸王协议在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为了解答消费者的这些疑惑,新民网今天(9月21日)下午专程连线了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的李少林律师。

  李少林在接受新民网采访时明确指出:SK-II单方面制定的这份退货协议是违背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首先,该协议要求消费者以签署协议的方式承认“产品本身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违背《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国家质检总局9月14日指出:SK-Ⅱ9种

化妆品中含有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钕和铬的成分,这一论断即是定性SK-Ⅱ这9种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该协议中所谓“产品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的表述事实上就是不成立的。

  其次,该协议表示此次退货“处理方案为本案例一次性终结处理”,“这其实是在剥夺消费者当退货后才发现自身因使用SK-II问题化妆品受到损害后再行索赔的权利”,李少林指出。

  第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单方面已制定而非双方协商制定)作出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或减轻己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该协议正是一份由宝洁公司在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已固定的合同。

  第四,宝洁公司只承诺20天内退款给消费者,这是不合理的。原因很简单:消费者购买SK-II化妆品时是当场付款当场拿货的,现在货退了,钱款却要20天后才付出,显然不公平。

  而协议里也只字未提20天后宝洁方面不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退货款20天内没有送到消费者手上,消费者也不能根据该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新民网 陈未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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