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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整肃零售促销行为 促销商品不得拒绝退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07:2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刘映花)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昨天,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手整肃市场上越来越纷繁的促销行为。

  《办法》将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商家促销惯用的“限量销售”,《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对于形形色色的“文字游戏”,《办法》则指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同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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