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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推出规定完全叫停商家最终解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09:39 经济参考报

  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

  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家声称的“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一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其次,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关系,以及语言的不精确性,合同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可能表达得不准确,从而引发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这就称为“解释权”。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权力。

  因此,北京市叫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完全取缔和禁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违法现象。(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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