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法院发函建议处罚牙防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0:13 京华时报

  认为全国牙防组认证行为违法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 因认为法学博士李刚质疑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资质的起诉,暴露出我国认证认可行为亟待规范的现状。朝阳法院近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各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两部门对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罚。

  法院在给全国认监委的司法建议函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不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因而法院建议认监委,规范认证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规定作出处罚。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另一份发给

卫生部的司法建议函中,法院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不具备认证权力的全国牙防组,擅自收取费用接受认证委托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法院指出,虽然因牙防组与李刚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关系,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但同时法院也通过审理此案,发现牙防组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法院认为,牙防组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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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法学博士李刚发现,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的牙防组认证已过期。经调查,李刚发现牙防组并不具备对口腔

保健品的认证资格。李刚因此起诉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及出售口香糖的超市,要求法院判决牙防组应撤下认证标志,并确认认证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朝阳法院审理后,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驳回了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法院认为,全国牙防组是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进行认证工作的,而且决定采用认证标志并将产品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也是乐天公司所作出的,因而李刚要求卫生部承担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同时指出,李刚所认为的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以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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