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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KTV版权费收费开始公示一月每天每房1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07: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 练情情、文远竹、李栋

  昨日,一直备受关注的KTV版权收费问题终于有了一个正式的结果。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正式向国内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大小包房收费相同。

  地区收费可作调整 12元为上限

  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9月20日前有意见赶紧提

  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21日至9月20日。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

  传真:010-65212788

  电话:010-65264622、010—65212788

  大型K房偷笑:

  一年十几万可能挤垮小K房

  昨日,记者在广州市内的几家大型K房看到,才到晚上6时,K房生意就已经非常火爆。据小北路天香街的一家知名K房服务小姐介绍,今天来此唱歌的顾客人数同往常差不多,大多数顾客基本上不会看价格牌。当晚值班的大堂经理说,他们暂时还没有接到要涨价的通知。

  暂不涨价 用其他方式消化

  先烈东路的一家知名K房负责人表示他们暂时不会涨价,因为卡拉OK这一行竞争非常激烈,对于这12元的版权费,他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消化到成本中去,而一些较小的K房可能接受不了每年十几二十万的版权费。那么收取版权费对他们大型K房来说,未免不是一件好事。这样一来,可以迫使那些规模较小,

竞争力较弱的K房自动退出这一行。

  年轻消费者心宽:

  唱歌图放松 涨十元不在乎

  记者昨天随机采访了30位K房的消费者。其中14人表示知道MTV即将收费。大部分被采访者表示,可以承受因版权问题而使每次唱K费用涨10元左右。

  在天河体育西路的一家量贩式KTV,记者看到来此唱歌的顾客大多在20~30岁左右。他们表示,唱歌是他们经常选择的娱乐方式,不过,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要收取版权费。一位经常来此唱歌的张小姐告诉记者:“平常工作很累,出来唱歌就是为了放松,玩得开心就行,如果涨个一二十元钱应该不会太在乎。”

  “我唱歌又不卖门票赚钱,凭啥收费”

  在采访中,也有一些消费者对此即将出台的新规定表示不理解。一位张先生说:“唱卡拉OK十多年了都没有收费,现在怎么突然收费?我们唱歌是自娱自乐,又不卖门票赚钱,为什么要收费?在家里唱卡拉OK难道也要收费吗?”

  版权局表态:

  KTV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涨价

  广州市版权局版权处周庆心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收费的主体并非政府部门,而是中国音响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受这两家协会委托的广州市有关部门,才有资格收取这项费用。要做好这项工作,版权部门、文化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尤其是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责无旁贷,因为广州市各大KTV经营单位都是此协会的会员单位。

  他表示,新规定施行后,各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涨价,不能将这项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收费流程

  交钱者:KTV经营者

  收钱者: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国家版权局监管)

  分钱者:

  1.音乐发行公司;

  2.词曲作者和演唱者

  费用可能承担者:

  1.KTV经营者;

  2.消费者

  点唱越多 歌曲创作者分钱越多

  记者采访发现,公众对MTV收费存在两大误解。一是将MTV收费误以为行政性收费,钱收上来后最终是给政府或者版权局。据专家解释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和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非政府组织,经其会员的授权,它代表所有会员MTV著作权人向KTV经营者收费,收费的钱最终将返还给著作权人。二是将MTV收费误解为向消费者收费。事实上,此项收费是针对KTV经营者,而非消费者。但有消费者担心,最终这笔费用还是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为收取这一费用,协会归国家版权局监管。收费所得将按一定比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各音乐发行公司;另一部分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给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每首歌曲分到的使用费都按在KTV的点击率来分配。

  据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像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但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这一权利。这种状况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也不断引发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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