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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退租房屋未告知 不用也要付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 17:43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8月19日电 (记者刘海) 租赁他人房屋到期后,由于没有告知,承租户被判支付一个季度的房租。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情虽然较为简单,但从中反映出因租房过程中不注重完善手续而造成损失的问题应引以为戒。

  被告马某于2004年9月通过房屋中介,与原告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协议约定杨某将其所有的一间营业房出租给马某,租赁期限为1年。协议签订后,马某交给杨某保证金200元,杨某按约将该房屋交付马某租用,马某也按约支付了从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的租金。

  2005年9月,房屋出租协议到期后,马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杨某支付了当年9月至12月的租金。此后,双方对于是否继续租房未作约定。杨某称,双方曾协商仍按照协议再租一年,2005年10月马某交付了3个月的房租,2005年12月3日找其交下季度房租时,马某却再也找不着了。

  杨某称,现不愿将房屋再租给马某,要求给付3个月的房租。而马某称,租满一年后,由于经营状况改变,又无续租的必要,几个月根本未用过杨某的房屋,因此并不欠房租。故请求法院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马某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作新的约定,马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已向杨某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原房屋出租协议到期后,双方仍然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马某称其曾通知杨某解除合同不再租房,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通知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该租赁合同并未解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马某应按约向杨某支付租金,现杨某要求马某返还房屋并支付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的租金13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杨某应将马某所交的200元保证金退还。

  据此,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杨某与马某的租赁合同,马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返还杨某并支付杨某3个月租金1350元,杨某返还马某保证金2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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