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广告篡改审批内容 消费者告黄金搭档虚假宣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1:57 北京晨报

  -广告篡改审批内容 -擅自添加多项功能

  晨报讯(记者 武新) “家喻户晓的‘黄金搭档’使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昨天,消费者杨连弟告诉记者,他已经对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等提出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宣武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去年年底,杨连弟在湖北电视台的节目上看到宣称“腰好腿好身体好”等功效的“黄金搭档”广告。今年1月,他到北京一家百货商场购买了一盒“黄金搭档中老年型”。“我服用该产品后,并没有任何效果。”杨连弟说,他发现“黄金搭档”的广告内容篡改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批内容,一些批文中没有的功能被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加入“黄金搭档”广告之中,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不久前,我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了举报。”杨连弟告诉记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他发来书函,说明了处理此事的情况。记者看到公函上写明,该局向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责令企业予以整改,可该公司仍在发布违法的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保健食品广告,该局依法撤销了与此相关的12个广告批准文号。

  杨连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双倍赔偿责任;涉案的百货商场应承担退货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湖北电视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中国营养学会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昨天,记者反复拨打江苏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湖北电视台一位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还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尚不清楚此事”,但她强调说,湖北电视台对所播放的广告已尽到审查义务,广告内容的问题应由厂家承担责任。中国营养学会负责法务工作的刘小姐表示“尚不知道此事”。

  相关新闻

  “五谷道场”被索20万广告费

  晨报讯(记者 郝涛 通讯员 黄兆锋) 合同到期后,广告发布者既要求保留原广告,又迟迟不续约,致使广告一直无偿刊发。昨日,记者从东城区法院获悉,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广告公司)将五谷道场方便面的代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相应广告发布费用20余万元。

  公交广告公司称,该公司与五谷道场方便面的代理广告公司北京汪洋浩博广告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签订《北京车体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在公共汽车线路上发布五谷道场方便面车体广告。该合同于2006年3月18日履行完毕。合同到期后被告曾表示要求延长两个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原告认为,双方虽就续刊广告没有签订双方均盖章的广告合同,但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与原告就广告合同的期限延长两个月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支付续刊广告的广告费及诉讼费用。

  北京公交广告公司代理人刘律师表示:“该案是广告代理公司间的纠纷,不涉及五谷道场的商业信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