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通知要求病历未记载项目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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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16:4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雪梅)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不得收费。市卫生局物价处昨天发出通知,要求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患者入院时,院方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满足患者查询要求。患者索要每日费用清单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对于不能自理且无家属陪住的患者,医院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应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并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对门(急)诊患者要提供医药每一笔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等。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记录。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要符合病历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医嘱、检查、检验凭证等)不得收费;禁止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禁止同一时点相同检查、治疗、监测功能医疗服务项目的累加收费;禁止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