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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取名红军被判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3:4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江西赣州市两家饭店都以“红军”为名,引发争执,日前由当地法院判决,双方均不得使用“红军”为饭店名。

  据了解,原告李某某经批准,于2001年6月至今在兴国县城开办饭店,核准字号为“兴国县红军饭店”,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饮食、住宿、服务。

  被告李某于2003年9月30日在兴国县城开酒店,取字号为“红军大酒店”并使用至今,但一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被告李某开业后,使一定范围内的顾客误以为“红军大酒店”就是原告李某某开办的“红军饭店”,原告经营因此受到影响,造成一定损失。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属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原、被告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开办的饭店或酒店名称,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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