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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极品广告被判违法罚28万 公司上诉赢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7:34 新京报

  一公司因在广告中使用“极品”二字被罚28万,法院认为工商处罚主体不当应撤销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因在广告中使用“极品”二字,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被朝阳工商分局处以28.8万的罚款。记者昨日获悉,因处罚主体错误,朝阳法院撤销了分局的处罚决定。

  去年4月至8月,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主办的《空中生活》杂志上,发布了房产广告,称某山庄为“极品别墅”。朝阳工商分局认为,“极品”两字属于广告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没收了该公司28.8万元广告费,并要求其缴纳同等数额的罚款。

  对此,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极品”一词未被《广告法》禁用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提出,实施该广告出版发行的行为人和收取广告费的是某广告公司,即使广告发布违法,也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指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国家工商总局在一份批复文件中也表示,“极品”一词属于绝对化用语,适用于广告法的上述规定。因此法院最终确认,在房产广告中使用“极品”二字,确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但广告是由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和广告公司等多个主体发布的,仅对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处罚属不当,应予撤销。

  判决后,朝阳工商分局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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