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食品召回需要统一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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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08:29 晶报 | |||||||||
上海知名超市连锁店家乐福曲阳店因销售过期猪颈骨,被没收销售收入1万余元,并处以5倍于销售收入的罚款。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对于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政府已经考虑在近期的食品卫生法修订中加以审议修改,并可能在下月试推与国际接轨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 在食品问题层出不穷的背景下,这一做法无疑是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的重大进步。眼下
虽然,早在1995年,我国已出台了《食品卫生法》,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至今都未曾对食品召回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强制性不够,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的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以确保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对于“问题食品”范围的认定,也需要相应的标准可资判断。监管部门如果要强制企业召回某种食品,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标准可循。对于问题食品认定问题,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损伤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可以治疗的暂时影响的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同时,每一级召回都有相应的召回法则。 目前,美国主管食品召回部门仅两个,即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前者负责肉禽蛋等农产品召回,后者则负责余下的所有门类食品。加拿大则更为直接,该国于1997年新成立食品检验局,一改原有的联邦食品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承担了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为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做法,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数量,明确独立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食品召回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