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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对旅游行业商业贿赂专项检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7: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胡燕妮) 今年广东省工商局将会对旅游行业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检查,导游以拿回扣为目的的导购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的最新消息。

  导游导购收5元人头费

  据了解,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提取小费、回扣,带游客去商场、厂家购物几乎是旅游界的行规。广州某珠宝公司为了能够扩大销售量、增加销售额,和市内的多家旅行社联系,让其带游客来参观购物。每车每次停留只要超过半个小时,将会给导游以3元~5元/人的人头费,如果游客购物了,导游还可以提取商品价款总金额8%~32%不等的回扣。不少旅行社对这样的行为习以为常,有些旅行社甚至直言不讳的表示,回扣是导游收入的一个很大的组成部分。但是昨日,广东省工商局经检处的负责人表示:如果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给导游回扣,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严肃处理。

  酒店推销收1.2元提成费

  另外,酒楼、餐厅以及大型酒店中,为了销售自己厂家生产的烟、酒以及其他商品,而给服务员或者服务员一定的提成或者回扣,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昨日,记者专门走访了环市路、体育西路、天河北路等几个酒楼,发现服务员推销酒类产品的行为还真不少,有服务员表示,推销一瓶酒,他们可以得到0.5元左右的提成。而且这股风愈刮愈烈,不少酒厂为了能够让服务员更加卖力的替自己服务,不断地提高提成,目前最高的提成已经达到1.2元/瓶。

  据了解,从广东工商部门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当前广东省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从行为目的上看,实施商业贿赂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从表现手法上看,商业贿赂一是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二是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即回扣。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据悉,省工商局日前已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省工商局局党组书记、局长吕成贤同志任组长的省工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省工商局举报电话(020-87512315、85587217)和投诉电子邮箱(zhilisyhl@gd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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