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乐福卖假LV包被判赔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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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19:3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4月20日电(杨金志、梁宗)4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停止对路易威登公司“LOUIS VUITTON”“LV”等5个图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此前,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因其经营的家乐福超市武宁店贱价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女式皮包,被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告上法庭。
注册于法国的路易威登公司是国际知名皮具生产商。自1985年起,该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及受让取得了“LOUIS VUITTON”“LV”等5个图文商标。 2005年12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发现被告旗下的家乐福超市武宁店以49.9元的优惠价格销售与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女式提包。为此,路易威登公司对3款带有“LOUIS VUITTON”文字标识及其他图形组合的标识的侵权皮包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措施。次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涉嫌仿冒原告商标的三种款式女包37件。 2006年1月,路易威登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联家超市公司告到上海市二中院,请求判令联家超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50万元 。 2006年4月18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联家超市公司对原告享有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对原告指控的销售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但是,被告辩称,武宁店所售商品系深圳市润泉贸易有限公司供货,故有合法来源;由于被告下属工作人员对原告商标并不了解,无法辨别所售女包上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与原告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因此,被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原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LOUIS VUITTON”“LV”等5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皮包标识与原告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应认定这40只女包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应该认定原告品牌及商标具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和较高国内知名度。被告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与世界知名的法国家乐福公司具有渊源关系,应当知道来源于法国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注册商标,对被告所谓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并不了解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虽然被告对销售侵权女包并无故意,但由于主观上具有严重疏忽,因此,被告仍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还表示,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原告真品女包质量上乘,价格高达人民币8950元,而被告促销的侵权女包仅售49.9元,价格低廉,必然给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宣判结束后,上海市二中院还向联家超市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公司认真吸取教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渠道审查等手续,以防止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上柜销售;完善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侵权事件再度发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