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2005年度十大霸王条款 冲洗照片损坏只赔胶卷再次上榜
昨天,在央视3·15晚会现场,中消协2005年度十大霸王条款正式揭晓,商场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名列榜首。经过消费者公开投票评选,并结合专家评委的推荐、评审,商场、超市、房地产、物业、银行、美容、农资等行业存在的格式条款、规定、声明、通知、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被评为“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
3·15霸王条款1: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意见: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打折销售也是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
3·15霸王条款2:包装不完好家电不退换
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点评意见:《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
3·15霸王条款3:商场儿童乐园免责声明
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点评意见:《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15霸王条款4:超市存包丢失不赔偿
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商家要“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管是无偿的”,二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但实际上,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
3·15霸王条款5:买种子须15天内试芽
种子包装标签:购种15天内不试芽,视为合格产品。
点评意见: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这样规定是显失公平的。
3·15霸王条款6:银行强制办卡代收费
银行公告:用户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
点评意见:人民币现金缴费是大多数消费者已经习惯并普遍采用的一种缴费方式,也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缴费方式,银行不应强制消费者必须采用划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缴费,况且办卡还需交纳卡费或年费,给消费者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15霸王条款7:商品房业主无墙面广告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
点评意见: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将业主应得的广告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
3·15霸王条款8:车辆损失物业概不负责
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3·15霸王条款9:冲洗照片损坏只赔胶卷
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
点评意见: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其内容有不可再造性和损害的不可补救性,损坏或遗失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经营者除了要负责赔偿该物本身的价值及合理的损失之外,还应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决不能用同类、同量胶卷赔偿了事。该声明属于经营者单方面为自己减轻责任的无效条款。
3·15霸王条款10:美容索赔须找保险公司
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点评意见:美容院未尽质量保障义务,使消费者在美容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消费者有权向美容院索赔,美容院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是其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美容院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是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手段,与消费者无关,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其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3·15电信资费
北京消协建议降低手机费
昨天,北京市消协公开建议,降低手机资费。
市消协认为,北京手机资费高居全国之首,在服务成本和服务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却比外地多付出一倍以上的资费,这种交易的不公平,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经济学者:都是垄断惹的祸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军扩研究员表示,电信领域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和价格问题的反映,根源正在于垄断格局没有真正打破。
企业:通讯价格由国家管制
北京联通一位负责人表示,电信资费是由国家来管制的,调整的决定权在于国家而不在于企业。
而北京移 动有关人士也表示,电信资费价格和月租费问题也不是企业能决定的,因此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本报记者 刘宪银)
3·15维权回眸
2004年十大霸王条款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6.车险: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7.有线电视:用户逾期3个月不交费切除信号,又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10.照相馆:“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实习生车雅雅/整理)
原作者: 刘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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