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派记者 赵琳琳 窦丰昌 柯学东 刘旦 刘彦广 舒涓 周方) 近年来,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中央国企纷纷在海外上市,在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却越来越成为应该受到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发言材料,呼吁国家加强对海外投资立法,以应对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日益严重的问题。
1997年,国内一家集团二级公司副总经理,仅凭着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擅自决定投资1100多万港元,收购了国外一家空壳公司,收购后才发现出了大问题,投进去的钱全部“打水漂”了;国内某公司的一个局和香港一家名为高进公司的私人公司合资在香港注册“香港高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由于选择合作伙伴不慎重,管理失控,导致连年亏损,到1997年已经累计亏损了475.5万港元。
金某原是国内某省政府驻香港办事处主任,在他掌权期间,贪污挪用了公司16亿港元到澳门豪赌,炒期货,使国家亏了近1.4亿港元;某银行原总裁刘某和几位副总私分奖金节余款2800万港元,10多万美元,刘某自己捞了1200多万港元,3000美元。
陈昌智认为,监管不利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最主要原因。
陈昌智建议,加强海外投资立法建议,尽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法》,《境外中资企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境外投资领域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管理,各部门依照自己内部条例办事的情况,以立法形式使跨国投资与经营,驻外中资企业与国内出资人,使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监管有法可依;制订《境外投资保险管理条例》,建立分担投资风险的保险机制,降低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风险,保护企业的利益。
另外,要建立健全驻外企业的管理制度,要明确投资权责,实行授权决策,对海外项目投资并购等重大经营行为,必须以国内出资人为主体的,严格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健全内控机制,建立投资经营报告制度,境外资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向国内的定期报告制度,并按照不同类型的投资提供相应的特别报告以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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