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条铁规严刹医院回扣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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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 08: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为预防和纠正医疗服务、医药销售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缓解“看病贵,看病难”的现状,响应本报大型策划“让看病不再难”活动,昨日成都市三医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洁行医(政)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医院每一名医务人员都必须签订“廉洁行医(政)责任书”,责任书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恪守15条“铁规”,若有违规将追究个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
铁规15条条条直指“回扣”风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全院要认真落实廉洁行医(政)和行风建设工作三级责任制,科室负责人与医院签订廉洁行医(政)责任书,科员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廉洁行医(政)责任书,使廉洁行医责任逐级落实。昨日,医院已层层签订了《责任书》。 《责任书》前两条对行业行风进行了规范,从第三条起,就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规范。 第3条:按照医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廉洁行医、行风建设工作与科室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纳入科室年度考核,与个人年度奖惩挂钩。 第4条:禁止医院工作人员擅自与药品推销人员接触。 第5条: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第6条: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党办或纪委,由党办或纪委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第7条:不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第8条:在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以及其他医学检查中不允许有“开单提成”。 第9条: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不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第10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采购试用中标药品;不开大处方,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 第11条: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由医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科室不以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方式管理,不设立小金库。 第12条:不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第13条:不挂靠行医,不对外承包科室,医生不私自外出会诊。 第14条: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第15条:本人未严格履行以上各项承诺,责任区内出现违纪违规情况,自愿接受处罚。 记者宋永坤 实习生 李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