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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不应是千年老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6:06 解放日报

  今年“3·15”消费者最关心哪些问题?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等城市1500位公众的调查显示:45.3%的被访者最关注霸王条款和不平等合约,排在第一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最近开展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也引起公众关注。全国两会上,“霸王条款”也成热议。

  让我们来搜索一下媒体最近关注了哪些霸王条款,又有哪些除霸好建议。

  哪些条款疑似“霸王”

  据新华社报道,两会代表评点了部分“霸王条款”:

  ●设定最低用水量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自来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实行梯度收费,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取水费。

  曹大正代表说:这种限定每月最低用量的做法,是对国家水资源的浪费,与建立

节约型社会相违背。

  ●车险捆绑销售有条款规定: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玻璃附加险,否则不予办理。

  王有德代表说:保险公司出于商业目的可以建议消费者同时购买什么险种,但绝对不能强迫。否则,就是违法。

  ●不取消即为默认有条款规定: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年×月×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

  方廷钰委员说:目前,消费者对于电信行业的投诉很多,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业具有垄断性质,他们不怕吓走顾客。

  ●只收费不作为某物业公司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

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陈舒代表说:像此类丢车情况出现,如果按照场地出租“看管”责任来看,物业公司虽然不能负全部责任,但也不能全部免责;如果是“保管”责任,赔偿可能还要高。

  ●特殊商品不能退换有条款规定: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方廷钰委员说:珠宝首饰是贵重物品,如果确定是假劣产品,纯白金变K金,买一级品变成二级品,通过检测应该退换,商家还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计算机退货要付包装费《上海青年报》的一篇报道说,在《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中有“开票后15天内,若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但不能提供商品原包装的,由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包装费。”

  “谁会把包装一直留着,再说包装费究竟值多少钱凭什么让商家信口开河?”不少代表认为,如果一定要消费者承担包装费,必须给包装费设置一个上限,比如最高不超过50元等。但专家认为,包装费写入合同欠妥,这一条款本身就涉嫌霸王条款。

  ●工资卡收取年费《北京现代商报》的一篇报道说:最近有银行将工资卡、还款卡也拉进了强行缴费的范围。业内专家指出,对于银行的单方面收费决定涉嫌霸王条款,不管其行为是否合规,至少还给消费者一个选择的权利,不愿意支付卡片费用的持卡人可以选择销户。

  但“工资卡”是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的银行借记卡,而非市民自愿办理的。一般的上班族没有权利选择发工资的银行,银行收费之后工资卡当然也不能退卡,对这部分卡片收年费就变成了一种强制行为。银行是与单位签约,却把年费转嫁到个人,显然有失公允。

  ●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新快报》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志全对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

  “机场建设费如果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消费者应有选择的权利;而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而现在的情况是,乘客根本就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交这个费用。”赵志全称,如果说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说是股金,年终机场也没有给大家分红利;而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政府监管不能“稻草人化”

  《南国都市报》的一篇评论说:“霸王条款”长期过着“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自由生活。在“整饬霸王条款”的这场戏剧里,几乎每次的“主演”都是来自民间的群众组织———消费者保护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消协既无执法权,也无行政权,连代理消费者起诉的资格都没有。因此,可以说,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稻草人化”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

  重典才能除“霸”

  《沈阳今报》的一篇评论说:那些霸王条款的长期存在,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监管不力,但更重要的是,处罚太轻。大家不妨想想,在所有对商家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当中,有多少可以让商家“一朝受处罚,十年不敢犯”的?几乎没有。而对消费者的补偿和赔偿呢,又几乎都少得可怜,所以,多数消费者即使心里有气,也懒得与商家较真儿。这样一来,商家自然更加嚣张。处罚不具有震慑力,再怎么严格监管,“霸王”们恐怕也不会怎么当回事儿。

  所以,对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必须施以重典,哪怕是很小的问题,也必须施以重典,让他们一次受罚,终生害怕。这样再加上严格监管,消灭“霸王条款”便指日可待了。

  消协须“去行政化”

  《新京报》发表北京学者秋风的评论说:消费者必须更多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处境。

  我们看到,在房地产行业,不少购房人自发组织起来进行集团购买,集体与开发商谈判,修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迫使开发商放弃其不当要求,接受消费者提出的合理主张。企业之所以可以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强加给消费者,就是因为单个消费者面对强大的企业,天然处于不利位置。消费者的力量来自于团结,消费者如果组织起来,就可以在交易活动中与企业相抗衡。

  当然,消费者本来就有现成的组织———消费者协会。现在的问题是,各级消费者协会需要进一步“去行政化”,成为真正高效服务于消费者的公益组织。考虑到目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那些具有公益精神、也具有一定维权技巧的消费者,成为志愿性的工作小组,与垄断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交涉。只有充分利用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尤其是充分利用消费者天然具有的人气优势,消费者协会才能发挥出其最大力量。

  除霸需从完善法律入手

  《上海证券报》发表署名贾图的文章说:“霸王条款”为何难以退出人们的视野呢?除了垄断使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律的缺陷。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将一些“霸王条款”以部门规定甚至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为“霸王条款”披上合法的外衣。

  比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再比如,民航总局规定,如果行李丢失,航空公司只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每公斤不超过50元,如果按经济舱每人免费托运20公斤计算,大多数人的行李赔偿不会超过1000元。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尽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涵盖了“霸王条款”的一些特征,并且,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但是,相关表述依然不够明确。更重要的是,并没有对“霸王条款”制定者进行处罚的规定。

  这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加入“霸王条款”的收益总会大于成本。用经济学的观点就是,经营者采取这一行为的机会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所以在“利益最大化”本性的驱使下,谁都会选择将“霸王条款”写入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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