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白酒商品质量监测情况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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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14:40 CCTV | |||||||||
2005年四季度,为规范我国白酒商品的流通领域,充分了解白酒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选购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广州、成都、杭州四个城市的20家经销单位销售的白酒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共抽取80组样品,监测样品全部合格的单位数为7个,合格样品数为17组样品,被监测单位的合格率为35.0%,样品的抽查合格率为75.0%。
本次监测工作主要从理化指标、卫生指标、标签标识及感官指标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测。 一、 本次监测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标签标识不规范、标注内容不完整 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了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香型等。此次抽查的80组样品中,共有6组产品标签不合格,占抽样总数的7.5%,其中有5组产品由于无产品属性,1组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而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品。 造成标签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质量意识不强,不了解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认为标签在整个产品质量中不重要,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所以重视程度不够。 (2)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 酒精度是指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该质量指标属企业产品的明示质量要求,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 本次监测,有4个产品的酒精度未达到标签明示值要求,酒精度测定结果低于标准允许偏差,其中杭州近江潘尚元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四川省宜宾宜锦曲酒厂生产的38%(v/v)泸窖原浆酒,北京望京河荫路商场物美便利超市销售的北京京古酿酒厂生产的56%(v/v)北京二锅头酒,这2个产品的酒精度含量明显偏低,分别低于明示值6度和26.4度,属推荐性标准不符合项。 (3)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主要呈香物质,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该指标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本次监测中有9个产品的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三个产品标准规定值分别为1.20-2.00 g/L、1.00-2.50 g/L、1.50-2.50 g/L,实际测定仅为0.43 g/L、0.47 g/L、0.84 g/L,属推荐性标准不符合项。 (4)总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总酯是白酒产品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高低及香型有关,总酯含量过高和偏低,都会影响白酒的品质。本次监测有8个产品总酯含量未达到标准的要求。 二、几点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白酒商品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经销企业树立产品质量意识,严把白酒质量入市关。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白酒商品的时候应当注意到正规商店里购买,消费者在选购白酒产品时,应首先选择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国家名优产品;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的白酒产品。因为这些产品可能在采购原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对消费者的健康存在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