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咨询人罗永松,海南省海口市永生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今年33岁。2004年9月1日,罗永松外出办事回来,将自己驾驶的小轿车停在了单位的门口,然而他怎么也没到,几分钟后,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罗永松的货车司机 王明刚:
当时我倒车的时候,前面又来了一辆车,我为了躲前面那一辆车,不让把本人的车撞住了,往后面倒的时候,没有在意后面,就撞住了老板的车。
听到撞车的声音,罗永松 赶紧跑下楼,到楼下一看,公司里的货车司机,在倒车时,竟然将小货车倒到了自己的小轿车上面,这让罗永松非常心疼。看着面目全非的爱车,罗永松马上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
罗永松:
当时我们打电话的时候,问了,他说,我两个车是不是我一起的?我说是,使是不是同一个名字?我说是同一个名字?他说要是同一个名字的话,我就不过来了。
打完电话的罗永松被搞糊涂了,自己的两辆车明明都买了保险,如今出了险,保险公司说,因为两辆车都是自己的名字,所以拒绝赔偿,这样的新鲜事罗永松还是第一次听说。赔不赔车险跟自己的名字有什么关系呢?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如果那个车同属于被保险人的,那么,你们相互之间发生碰撞的话,如果你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保险公司的人告诉罗永松,他购买的车险,是第三者责任险,而第三者指的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罗永松的两辆车都是他自己的名字,也就是说并不存在第三者,所以拒绝赔偿。
罗永松:
这两个车我都买了保险,那么,车和车之间本来就有第三者险,你为什么不给我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这本身就是罗永松本人的误解,误解是当然的,他误解他认为是两辆不同的车,不同的车发生了碰撞本来就应该陪,但是法律上的理解就是你承担责任的,和享受权利的都是以人为主体,人,自然人,或者是法人,或者是法人组织,他才是一个权利的载体,你没有那个人,那个车也就不成车,车也就不成财产,所以说第三者的概念指的是人的概念,而非是车的概念。
为了给罗永松一个明确的说法,保险公司拿出了罗永松在投保时签过名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里的第四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如果自己的车撞坏自己的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危机,如果你仅仅就购买了这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话,你就必须对你自己的财产要行使一种谨慎、注意的义务,你不能利用保险公司这么一种承诺,这么一种保障,而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
看到保险公司拿出的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的免责条款,罗永松泄了气,心里只怪自己的司机不小心,偏偏撞上自己的车,弄得现在只能自己掏腰包去修车。为了这事,罗永松很长时间都感到特别郁闷,满脑子都是这免责条款的事。突然有一天,罗永松猛然想起,保险公司拿出的这份保险合同,自己在给车保险的时候,怎么没见过呢?
罗永松:
这个一贯都不知道,我们都是新形势,哪里说我都拿钱买了车,谁知道不赔钱的?他说合同里面都已经规定了,我说我都没看合同,我怎么知道自己的车撞自己的车不陪钱呢?
罗永松绞尽脑汁,仔细回想自己当时签保险合同时为什么没注意到免责条款,这一想不要紧,罗永松发现了问题。
罗永松:
当时投保的时候,保险卡上面因为是业务员办好以后,那个代理人办好那个保险单以后拿过来,我就在那个卡上面签了字,原来那个合同上面都没有签字的,因为是买车的代理人签的字。
调查报告,罗永松在给车保险时,保险业务员只让罗永松在保险的回执单上签了字,而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却是由保险业务员代签的。由于罗永松在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根本就没跟他提免责条款的事,而且保险合同上罗永松的签名又是保险业务员代签的,罗永松也就根本不知道棉责条款是怎么回事,这又让罗永松看到了索赔的希望。由于上次要求理赔时没有准备,他不仅索赔不成,还惹了一肚子的气,这次他多了个心眼,先找来保险法进行仔细的研究。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罗永松:
保险公司说因为这个合同已经签了,不管当时是你签的还是不是你签的,反正不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我认为他在理解上或者在那个平时上,可能也没有去注意这方面的议题,这个条款应该是全国通用,世界通用的,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原本觉得胜券在握的罗永松又一次被保险公司挡了回来,就为了这修车的一千多元钱,罗永松已被搞得精疲力竭。
罗永松:
他说你要有本事,你就到法院去起诉,你有本事就拿这个钱,没有本事就拿不到这个钱。当时我觉得很气氛,本来你想一下,我总共才修了1200元,而打官司就要请律师,律师费就要几千块钱。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本次实践的重点,重点一,罗永松的货车司机王明刚在倒车是在倒车是撞坏了罗永松的小轿车。重点二,保险公司认为,两辆车的车主均是罗永松,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所以拒绝赔偿。重点三,对于免责条款,罗永松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罗永松本人亲笔签字的,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签的。现在罗永松问,对于自己修车的钱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陪?
斯伟江:
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谈一下保险合同当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就是说不包括被保险人和他自己的家人,和他代管的财产,你公司是被保险人,你公司的车子撞自己的车子,不算第三者,这是保险合同有这么一条明确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不是违法呢?是不是不公平呢?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应该是合法的,第二,罗先生提出来,他只签了保单,在保险合同当中没有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不是成立并生效呢?我们认为这个保险同是有效的。保险的签署,罗先生最后没有签保险合同,但是他交了保费,所以根据保险法规定,双方就保险这个事情已经达成一致了,所以保险合同也是有效的。第三点,也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涉及到罗先生能不能赔到钱,这个免责条款对罗先生是不是生效?如果这个条款生效了,罗先生就拿不到保费了,因为这个是免责的,如果这个条款对罗先生不生效,那么罗先生就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款。保险法第18条,为了保护消费者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如果保险公司约定了一个免责条款,你必须要向投保人说明,哪些是免责的,比如说自己家的车撞自己家的车是免责的,必须要说明,如果不说明,对投保人不生效。本案当中,由于罗先生没有在保险合同当中签字,所以保险合同当中生命说我已经看过这个条款了,这个条款下面罗先生没签字,所以应该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向罗先生说明这个免责条款,那么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这个条款对罗先生就不生效了,不生效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应当对这个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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