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站:包工头是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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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8:0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万兴亚 李松涛)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天公布的年终总结报告显示,包工头的存在,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工维权的严重障碍。 工作站成立以来的4个多月里,共接受法律咨询案件2007件,其中咨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757件,占案件总数的37.7%,涉及人员1.3万多人,涉案金额达到了3500多万元。平均每案涉及17人,每人涉及金额2709元。在工作站已经决定援助的271件案件中,拖欠工资案
记者注意到,报告中提到,工作站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现,包工头的存在,影响农民工维权。据该机构负责人介绍,从他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包工头的存在,不仅妨碍了打工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经常出现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不得不艰难讨薪的情况。 据了解,农民工到北京打工,很少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工的,大部分由包工头招来,和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再由包工头和用人单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关系就很难认定。有些农民工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儿,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监察人员又会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法官也会认为这是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纠纷,不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该负责人说,有些包工头在工程基本完工后,从用工单位拿到农民工的工资后就卷钱逃跑,坑害了农民工。在该工作站办理的援助案件中,耿士京等66人被拖欠工资后向用工单位要工资时,却被告知包工头已带着工程款逃跑了,用工单位称他们已经发放了工资,拒绝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在刘长勋等12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未告知农民工就擅自将12人的工资全部领走,致使农民工不得不再艰难讨薪。 报告还显示,在维权中还出现包工头隐瞒事实真相,增加律师和有关部门处理案件难度的情况。包工头借维护农民工权益之机,拿回自己的利润,故意掩盖自己赚取利润的事实,妨碍律师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包工头侯某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说自己带领的54名农民工被用工单位拖欠了4个月的工资,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经律师的调查,发现农民工已经拿到了工资,侯某所称的被拖欠工资并不是事实。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还发现,当农民工将包工头和用工单位一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有时判决由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难以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报告提到,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用工单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给包工头,因此判决由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依据这样的判决,农民工只能向包工头要钱,不仅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符,而且难以真正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如果包工头逃跑或拒不执行,农民工的工资就成水中月,根本无法要回。 基于这种情况,该工作站拟向有关部门建议,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由用工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工人单位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