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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里高速路收费5元 博士起诉了律师再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9:56 法制网

  博士诉后律师诉 诉了一案又一案 司法建议这家法院发完那家发 高速路收费标准还要扛多久

  本网记者 王斗斗

  1.4公里高速路竟然收费5元?离开收费站的胡凤滨律师怎么想都觉得这不合理,最终
他又选择了当一回原告。被告还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胡凤滨律师的起诉。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2日,原告乘坐一辆出租车从北京五环路经上清站下入2站收费站进入八达岭高速公路,并于清河北站在交纳车辆通行费5元后驶离该高速公路。原告认为,从五环路上清站下入2站到清河北站距离仅1.4公里,收取车辆通行费5元的价格明显过高,其收费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市现行各条高速公路的平均收费价格0.5元/车/公里的收费标准。同时,该收费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是依法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变更清河北收费站的收费合同,返还其人民币3元。

  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因为高速路收费问题引发的诉讼频频见诸报端,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此前也有过一次交手。在那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胡凤滨律师输了官司。此案中谁将最终落败尚不可知,但不能否认的是,这起在岁末提起的诉讼已经将“高速公路收费”话题带到了2006……

  两律师各起诉两案皆败

  胡凤滨第一次起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起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那一天,胡凤滨乘

出租车去首都国际机场。他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路。因临时有事,从杨林大道出口离开高速路,为此交了10元高速费。半小时后,胡凤滨又从杨林大道入口处进入机场高速路,行驶1000米左右到达天竺收费站时又被收取了10元高速费。胡凤滨认为,高速路按次收费不合理,于是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第二次收费,返还人民币10元及停止不合理收费行为。

  法院认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杨林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立,没有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而高速费的收取也符合北京市物价局有关通知,由于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计价标准政府已经向社会公示,收费站内也是明码标价。因而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费行为不违法。胡凤滨在公示后仍然选择走机场高速,就代表他是自愿接受服务,也同意接受这里的收费标准,驳回了原告胡凤滨的诉讼请求。

  在胡律师之前提起过诉讼的律师还有庞标。

  招惹庞标的是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拥堵,从北京赶往天津的庞标用了近两个小时才走完70公里的路程,但高速费却一分也不能少交。回到北京后不久,庞标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造成车辆拥堵的原因系因发生

交通事故这种不确定因素引起,华北高速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采取了措施,发布了交通管制警示信息,对造成车辆拥堵的事实主观上没有过错。京津塘高速公路标准系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庞标要求返还一半车辆通行费12.5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致歉博士选择和解

  与两位律师不同,法学博士宋德新选择的结案方式是二审和解。

  2004年7月30日,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和朋友驾车前往河北中牟县。他们从郑州荥阳站入口处进入连霍高速公路,然而在从荥阳到中牟的仅62.18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竟有6处路面正在维修,原本只需半小时的路程,宋德新一行竟花了1个多小时才走下高速路。2004年8月4日,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1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连霍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经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交通厅的审批,并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此情况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因此,原告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而要求被告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宋德新提出上诉。10月11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当庭和解。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因路面维修给一审原告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宋德新放弃10元钱的赔偿要求。

  高速费不该一价定终身

  高速公路收费不该“一价定终身”!律师张浩然打了一个比方,各大超市经常举行商品降价活动,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促销商品即将超过保质期。显然对于这些有瑕疵的产品,消费者必然以“折扣价”拿到手才觉得公平,这和“高速路不高速”就该视情况调整收费价格是一个道理的。

  “掏了买名牌货的钱,得到了一个地摊货。这和70公里的路走了近两个小时还照交高速费是一个道理,谁也不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速公路是一种商品。过路收费是一种消费行为,高速公路收费价格,是以一定的路况、服务质量为前提的,一旦达不到这个标准,还按原标准收费,就是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坑害消费者,有关部门应予干预。不高速的高速路就不应该认作高速路!那么其收费也就不能按高速标准收费。此外,在收费站的设置上也应该体现出公平原则,跑了多少路就给多少钱也该有个标准,并严格执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在读博士生这样理解。

  提起干预,有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应有一个评价与考核机制,根据服务质量与水平,定期采取技术考量与公开听证结合的办法,制定价格。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路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准、加大质量管理和设施维护力度。

  一个个案就是一个支点

  宋德新的良苦用心已得到了有关方面的呼应,案件一审判决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有关在高速公路维修、养护路段各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应制作大幅警示标识,以保障过往车辆司机知情权”的司法建议书。同时,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已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在庞标提起诉讼后不久,

国家发改委召开的全国收费管理工作会议已提出对长期占道维修或已不能保证原设计通行能力的收费公路,要研究提出停止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这说明,政府对于高速收费公路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正在逐步研究解决。

  而针对胡凤滨告机场高速收费不合理案,朝阳法院也对其起诉理由部分予以认可。2005年8月,朝阳法院针对案件所引发出的问题发出3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市交通委、市发改委注意收费站设置的合理性,建议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此案所涉杨林站收费方案的合理性予以改进。

  “一个个案就是一个支点;给我一个个案,我就能撬动民主法治的巨轮。”这句名言正在被一次次验证。

  或许,有一天我们能听到原告胜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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