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借过三包期玩猫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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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1: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汤新颖 通讯员 叶冠勇) 电冰箱还没用几天就频繁犯病,一检查是因为电路有故障,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却说,三包规定的15日退货期限已过,因此只能维修,消费者只好吃“哑巴亏”……针对近来不时发生的此类投诉,有关部门昨日明确表示,根据有关法规,商家在卖出时即是不合格商品的,退货时不受“三包”期限限制,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商家退换。
冰箱令家里四五天跳一次闸 日前,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但是安装后,家里用电经常出现异常,起初是4至5天断一次电闸,李女士开始认为是家中电器多、负荷大的原因所致,后来发现断电的时间在缩短、次数增加。李女士用排除法,一天换一样电器使用,最后发现是冰箱的问题。 她马上联络了厂家售后服务部,技术员上门检查后,发现冰箱的电路有故障并当场进行了维修,但仍未解决问题,最后厂家技术员判断,是冰箱的电路出现了问题,需运回厂家检查维修。李女士认为所购冰箱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但售货商场却表示,当时距离购买时间已近一个月,“三包”规定的15日退货时间已过。双方发生了争执。 商家曲解“三包”规定 记者连日来接到类似投诉数宗,消费者纷纷表示,如果购买到的是不合格商品,却因为过了“三包”期不能退货,那么消费者岂不是处于劣势地位? 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有关人士对此明确说,经营者以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退货,实际上是对“三包”规定的曲解。按照“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或者修理。”按正常的理解,“三包”规定应是对经营者售出的合格产品而言,但如果售卖的是不合格商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退换商品。 不合格商品的退换不受“三包”规定的限制,也不等于无论多长时间都可以退换,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