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挂失没录音为凭银行不担责 霸王条款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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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0:41 法制日报 | |||||||||
福建省厦门市的朱某丢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后立即口头挂失,但卡里的钱仍被领走,银行称对此不负责任 电话挂失银行不担责? 银行:口头挂失期限是五天
律师:银行没告知应担责任 消协: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 郭宏鹏 江俊涛 朱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丢了,她立即向银行进行了口头挂失,可是此后不久,钱还是被取走了。朱某找到银行要理论一番,但银行说对此不负责。记者随后调查发现,福建省厦门市的多家银行都有关于电话挂失不担责的规定。那么,口头挂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银行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目前在厦门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12月7日,朱某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丢失,她立即通过电话在厦门某网上银行进行了口头挂失,电话提示挂失成功。第二天,朱某来到某银行科技园分理处,营业员说,你的身份证丢了,就拿户口簿来。朱某的户口在外地,等她拿着户口簿回到厦门,已经是第7天了,此时营业员发现朱某账户上的6700元钱已经被取走了。分理处有关人员说,口头挂失的期限是5天,现在已经7天了,没有用了。他们表示,对此银行不负责任。 朱某说,银行工作人员、网上银行人工台都没有对她进行必要的提醒。当银行柜台得知她要到外地去取户口簿时,也应该告诉她,可以在第5天再次口头挂失,这样就可以延长期限。因此,朱某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应该承担责任。 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的孙克愚律师说,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有提供口头挂失的义务,但具体如何负责,并没有说清楚。而各家银行在制订自己的规定时,都将口头挂失作为书面挂失的协助方式,而且又将这样的规定印在格式合同中,让客户在申请银行卡或存折时签名。一旦出了问题,在法律上,持卡人则较为被动。 孙律师说,按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孙律师因此认为,银行的管理规定有规避自身责任、限制持卡人权利的嫌疑,因为银行没有在格式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条款;也没有注重宣传,导致多数人不知道这样的规定,而这样的规定往往会给储户带来较大的损失。孙律师表示,如果走法律渠道,持卡人可以从这方面申述自己的权利。 对此,厦门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一位工作人员说,电话挂失属于口头挂失,以录音为凭,它与以文字为凭的书面挂失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银行接到请求必须立即止付,并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