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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领域价格欺诈九大表现形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 18:11 发改委网站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全面履行价格监管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的要求。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太原市物价局以查处商业领域价格欺诈为重点,积极探索查处价格欺诈的新手段、新方法、拓展查处的新领域,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查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商业领域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根据近几年查处的情况,在我市市场上,有的经营者在企划宣传和使用价格手段营销以及标价行为上,严重地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有下列一些表现形式:

  (一)标示全市最低价、特价、惊爆价

  如山西某电信营销中心销售17951IP卡,在太原广播电视报广告中宣称“以市场最低价”销售17951IP充值卡,经查证,无依据也无从比较。其结果必然是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交易。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二)价外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数量

  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较为普遍,赠品价值永远是个谜。

  1.如某商场销售联想电脑,标示“买一赠一”,当消费者按照宣称的购买了这个“一”想得到同品种、同价格联想电脑,而给消费者赠送的却是一个鼠标垫,消费者有一种被欺骗和愚弄的感觉。

  2.某商场标示“买彩电赠18K铂金项链”,当消费者在购买彩电领取18K铂金项链时,却要求再掏300元,经营者解释说“这条项链价值600元”。经消费者送黄金检测中心检测,项链为假冒铂金饰品。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七项“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品名、数量或者为假劣商品”。

  (三)虚构原价

  表现形式一:把A店的原价拿到B店使用。某商场在B店降价促销商品时,将A店销售过的价格作为B店“原价”。

  表现形式二:某新开业的商场在商品标价签上标示“原价”、“现价”,这是典型的虚构原价。

  表现形式三:以厂家建议零售价作为“原价”。某商场销售服装标示每套原价418元,现价248元,但经检查人员查证销售记录只有每套318元价格,该商场是将厂家建议零售价当作“原价”。

  表现形式四:先提价再降价。某商场为促销,在广告上刊出原价88元的服装优惠降价只售45元,经查证,原销售的记录为50元,虚构原价。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虚构降价原因

  1.虚构降价原因,如某场“清仓大甩卖”,经查实际并非清仓甩卖。

  2.“搬迁降价销售”:某鞋店店前广告宣称搬迁降价销售,但经检查人员调查。根本不存在搬迁事实,只是为销售做的促销广告。

  3.如某饭店打出“开业优惠大降价”的条幅,经查该饭店已有6个月的销售记录,也并无降价。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五)虚假打折

  某药店广告宣称“本店药价全面下调,降价30%优惠顾客”,但经检查人员查证,平均价格只下调5%。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标示“零利销售”

  某公司在《太原晚报》广告中宣称“部分药品零利销售”,但该公司无法提供“零利销售”的相关证据。即使是按进价或扣除费用后销售,最终厂家或供货商仍然是要返点的,根本不是“零利销售”。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七)不履行价格承诺

  如某商场广告横幅表示全场商品五折销售,但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近30%的商品不参加活动。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八)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

  如某商场销售某皮尔卡丹服装,产地标示“意大利”,经检查人员检查,实际产地为“广州市”。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九)质价量价不符

  如某饭店销售多宝鱼每500克160元,标注600克复称时只有440克,销售海虎翅每500克2490元,标注200克,实际称重只有140克。我们在与质监局查处餐饮业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此类问题违反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二、具体做法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我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放得开、管得好”方针,努力实现思想上的四大转变:一是由过去市场经济就是放任不管经济、自由市场式的经济向“放得开、管得好”行为规范、合法经营转变;二是必须由计划经济管商品、服务的具体价格向监管市场价格形为转变;三是由过去市场监管,管就是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向引导、疏导、提醒、规范转变;四是反价格欺诈就是物价部门单一事情,向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监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反价格欺诈的转变。思想、观念的转变坚定了我们有为有位和查处商业领域价格欺诈的信心,提高了打击价格欺诈是物价部门实现对市场综合监管的战略转移的认识,为查处商业领域价格欺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掌握方法,依法定性

  (1)掌握线索。通过举报,商场POP标示,电视广告,快递商迅,网络广告等多种渠道收集和掌握线索及相关证据,并根据办案需要用摄像机、照相机提前暗拍、暗访,确保取证的完整性。

  (2)事先分析。在掌握线索后,及时分析当事人的这种标示、表示、说法;属于哪类、哪条、哪项、哪种价格欺诈行为;这一法条的要点是什么,摸准吃透;根据实际情况,预想在检查的时候,当事人会怎么解释,如何应答。从我们检查的经验来看,这一环节的工作不可缺少。

  (3)准确取证。这一环节的工作是立案的基础。查处价格欺诈行为案件的取证工作,应主要考虑如下两点:第一点,取什么样的证据。即哪些材料与案件相关,并且是有效的证据。它包括两类:一类当事人的标示、表示或说法,采用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材料取证;二类当事人证明其说法的相关材料取证。第二点是如何取到相关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通过哪种媒体发布其标示、表示或说法的特点而言:采用视听手段收集这方面材料时,应注意图文材料的关联性,环环相扣,充分发挥视听语言的功能。另外,在这类问题的检查中,“调查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也是证据之一。询问应讲究技巧,不能先入为主,更不能随意“主张”;要在当事人“主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询问。

  (4)充分论证

  这一环节是定性和处理的关键。论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应用相关条款,确定其违法的性质,这是定性的前提;二是说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产生共识。能否用客观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和法律的依据说服对方,不论对案件本身的处理,还是对当事人今后经营的行为规范,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密切协作,联合办案

  在查处过程中我们注意同药检局、质监局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检查合力,在我们查处的第一起案例就是同药品监督局共同查处的。在今年我们又与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查处餐饮行业、大型超市以短缺数量的的手段,使数量与价格不符的商业价格欺诈,采取了“证据资源”共享型联合办案的模式,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规定程序出具证据,然后交由物价部门据证进行查处,解决了证据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查处商业价格欺诈行为创新查处方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突出重点,集中查处

  在重大节日和非典、

禽流感等价格异动时期,我们采取“三个集中、三个重点”;三个集中,即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时间,三个重点即:重点安排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商贸企业、各大型超市;重点查处投诉举报的价格欺诈案件;重点曝光大案、要案、典型案例。查处时还特邀政府、人大、纠风办、新闻媒体参与商业领域价格欺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道查处情况,使检查有声势、有影响、有效果。

  (五)开放论证,严把质量

  以理服人,以法规范:“开放式”论证使管理相对人与检查办案人员有一个共同参与议案平台。“开放式”的论证一般由检查办案人员、复议处、法规处和涉案管理相对人及物价监督员共同参与。采取“摆”、“举”、“辩”、“定”的方法,即检查人员“摆”查处事实;“举”相关证据资料、对问题性质,适用的法律进行公平“辩”论,阐明各自观点;“定”依照法律和规定定性处理。“开放式”的议案、评案,一方面使管理相对人能亮明观点、表明原由,认清问题,减少了案件复议的机率,提高了办案质量。

  (六)规范服务、强化自律

  在查处案件约同时我们还积极规范市场,投资20万元购置100台“公平称”,免费发放到50个集贸市场,并与集贸市场责任人签定“禁止价格欺诈、诚信公平交易”协议书,有效杜绝了由于缺斤少两,引发量价不符的欺诈行为的发生,造福于民。制作的“推行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5000张VCD光盘,免费发放给企业,提高了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意识。

  四、明年查处商业价格欺诈的工作思路

  (一)抓好打击价格欺诈的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把查处价格欺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重点处室全力抓,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密切协作,提高查办价格欺诈案的工作效率。

  (二)继续严力打击百姓关心政府关注的商业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采取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在节假日和价格异动时,采取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时间,对商业领域实行集中查处,重点打击。

  (三)加强同质监、药检、工商、商贸、纠风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查处商业领域价格欺诈行为的联动机制,采用“证据资源”,共享型办案模式,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规范明码标价,是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重要环节。我们将在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的基础上,抓好电信、银行等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抓好城乡结合部明码标价普及率:树立一批明码标价示范企业。整顿一批不规范企业,重点打击利用明码标价进行商业价格欺诈的不法经营者。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诚信商业企业,及时揭露商业领域的价格欺诈行为的骗术骗局。曝光违法企业,通过解剖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使其难以为害,适时公布价格政策信息,提高企业的防范意识和消费者的

维权意识。

  (六)积极发挥价格诚信单位的作用,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在诚信单位开展“诚实守信标实价,拒绝价格欺诈行为”的活动,以诚信企业带动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弘扬诚信良好的风尚。

  (七)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价格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定计划,送政策上门,送信息上门,送法律上门。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应用,使企业、社区掌握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知识,强化企业价格自律,努力营造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八)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价格欺诈问题。对投诉的问题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特事特办,急件快办,树立物价部门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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