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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火车站问题食品公开卖 食品过期无人回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1:10 华商网-华商报

  核心提示

  西安火车站,一边是轰轰烈烈的“创卫”行动,一边是让人闹心的食品卫生。

  日前,记者对西安火车站内外的一些商店进行了走访,发现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仿冒名牌商品、食品标签违规、买东西不开发票等现象屡见不鲜。

  当外地乘客第一次踏足或路过西安时,火车站成了他们认识西安的第一个窗口。火车站的卫生标准,文明程度,食品安全难免会影响他们的第一印象。而在这其中,又以食品安全为最,毕竟,民以食为天。试想,如果你本来要买的是“康师傅”,但从商家那里拿回来的却是“康滋味”,你会作何感想?

  这些话题虽然是老调重弹,但依然有谈它的意义。毕竟,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先要让人吃得放心。

  敢卖过期“陕西特产”

  昨日,记者走访西安火车站候车室门口的一家综合商店发现,该店摆放的“陕西特产食品”已经过期,但仍然公开销售。有关专家表示,商家这种做法,有主观过错,是欺诈行为。

  食品过期却无人回收

  昨日上午,记者走进西安火车站候车室门口一家综合商店后,售货人员赶紧迎了上来,介绍店里的商品,并称他们这里有陕西特产及小食品。记者发现,一个标着“陕西特产绿宝枣”的袋装食品内,共装有“金丝枣”、“枣上皇”和“雪梅枣”几个品种,红色的塑料袋四周向上卷曲,色彩暗淡,显得有些陈旧。包装后面写着“本公司在2001年开展的‘讲诚信、反欺诈’活动中被评为诚信单位”的字样。包装袋上注明,该食品的生产厂家为:中国西安盛维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西安市炭市街东后14号。该食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但包装封口处清楚地打有“2004901”字样。

  昨日下午,按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地址,记者赶往西安市炭市街,东后14号门上已挂锁。据周围群众称,这里并不是食品公司,不过平时这里常有食品销售。据了解,按国家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厂家在包装上应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厂家的地址,不允许两者出现不一致的标识。

  昨日晚些时候,记者终于和该食品生产厂家取得联系。据厂家有关人员称,他们只给小食品批发商供货,从未向西安火车站附近销售过产品。火车站的零售商是从小食品批发商那里进的货,并且是当时付现金,而货一旦售出,小食品批发商就不会负责,哪怕食品过期也不会被收回销毁。另外,他们以前的厂址在西安市炭市街,后来搬到了北郊,所以,包装袋上的电话和地址都是过去的。该厂家人员称,造成食品过期与他们没有及时收回销毁有一定关系。

  销售过期食品是欺诈

  针对西安火车站出现过期食品一事,陕西省消费者协会3·15

维权中心主任柴千里称,食用过期食品后,对消费者身体损害较大,省消协不时会接到有关过期食品的投诉。按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有义务将过期食品收回并销毁,但过期食品之所以还能流通到市场上,和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不无关联。商家在明知食品已过期的情况下还进行对食品的销售,这会构成欺诈。但不论什么原因,销售商作为最后与消费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环节,是有主观过错的。

  柴千里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仔细观看外包装,查看包装上有没有生产厂家、联系电话和生产日期。然后,再通过嗅觉和味觉判断食品有无异味和不良口感。如果因食用了过期食品发生病变或者中毒,消费者在

医院就诊时,一定要告诉医生将病情经过书写清楚,以备通过协商或者法律渠道解决。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虎军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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