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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柜台莫“出租”了法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0:24 经济参考报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受理了数起消费者关于建材、家具质量的投诉,其中都反映了当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而找到商场时,商场普遍存在推诿的态度,不愿承担责任。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提醒出租场地的卖场:出租柜台莫出租了法律责任。

  木业公司“人间蒸发”建材大厦拒不担责

  消费者周女士投诉说,她在北京怡和建材大厦与中环木业签定合同,订购卫生间、厨房、卧室4扇房门,并预付了定金。收到门后却发现房门未按要求的款式和颜色制作,而且卖方还私自将两个卧室门转包他人制作。周女士多次找中环木业论理未果后,中环木业干脆来了个“人间蒸发”——搬出了怡和建材大厦。无奈之下,周女士请求怡和建材大厦协助解决,而大厦却以卖方已不在此经营为由,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沙发外套无法洗涤家居广场强词夺理

  北京消费者周先生花6700元在碧溪家居广场购买了北京乔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套BC-102可拆洗布艺沙发,卖方当时称此沙发可拆洗,并反复强调拆洗特别方便。可当消费者送洗衣店洗涤时却告之不能洗,因为里子会掉色,并会染花整个沙发套;之后周先生连续去了四、五家洗衣店,都得到一样的答复。无奈之下,周先生去找乔智公司交涉,乔智公司都以超出保修期为借口拒不承担责任。后又找到柜台出租方碧溪家居广场要求解决,但碧溪家居广场却以“谁卖找谁”为由推脱责任。

  商场赔偿有法可依

  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租赁方同商场终止了租赁合同,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仍然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商场要求赔偿,这两个商场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消费者到商场购物,首先认可的是商场的诚信度和影响力,其次才会认定其购买的品牌,所以以出租柜台为经营形式的商场,对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是它应尽的义务,出了消费纠纷,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监管责任,并通过有效方式快速、合理解决是它的责任。而不应与承租方互相“抛皮球”推卸责任,将自己的法律责任也“出租”出去。目前,一些卖场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正是敢于正视自己监管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据调查,象家居、建材、灯具市场类似这样的问题还真不少,这种商场租赁柜台多,人员流动频,出了问题,商场和租赁方往往无视“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不是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互相推诿,拒不认帐。

  在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

维权办公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1、购买商品尤其是大宗商品时,一定要到较有规模、上档次、高质量、信誉好的商场去购买,在这样的商场购买的商品让人放心,售后服务也有保证。

  2、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找商家交涉未果,可直接找租赁商场交涉,也可持相关物证和发票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3、 购买时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儿——向商家索要发票,并仔细查看发票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签合同时注意是否有陷阱,以免上当受骗。

  作者:徐殿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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