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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公用事业管理局不规范收费真相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9:30 长春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

  今年3月,因拒绝向未出示收费证件的人员缴纳312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主岭市个体工商户张新刚被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到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向张新刚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认为其“拒不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罚款1000元。

  受到拘留和罚款处理的张新刚,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究竟犯了什么错,于是,今年6月份他到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和软环境办公室进行投诉。

  此事件引起省纪委的高度重视,省软环境办介入,并与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和软环境办公室进行了详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确存在收费不规范问题……

  不服处罚牵出

  不规范收费事件

  收费人未出示证件遭拒付

  在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双星体育用品商店内,张新刚讲述了事件的经过。今年3月,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费处工作人员来到张新刚店内,要求其缴纳1月~4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312元。张新刚担心是乱收费,要求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对方未予出示。3月16日,公用事业管理局向张新刚下达了《公用事业费强制收缴决定书》,要求其5日内主动去缴费,未见到收费证件的张新刚对此未予理会。

  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月12日,公用事业管理局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行政庭审查后出具了“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立案执行”的评议意见。5月16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裁定书》,要求其“缴纳2005年1月~4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12元、滞纳金53元”,同时“承担立案及执行费用100元”。

  据张新刚讲,他第二天就去了法院,因没见到审判长和审判员,他向书记员说明了自己不是不缴费,而是收费人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当事人被拘留两天罚款千元

  5月25日13时许,张新刚看到店门前停了四五辆车,店员匆匆跑过来对他说“法院来人了”。话音刚落,法院人员就进到店内,向张新刚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其中注明,张新刚“有给付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决定对张新刚拘留15天。同时还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认为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罚款1000元。

  第二天,张新刚的妻子赶到相关部门交纳了所有费用,张新刚被提前解除拘留。

  不服处罚投诉到有关部门

  “我活了50多年,怎么也没想到我一个奉公守法的平头老百姓,竟然会被弄到拘留所待了两天!”据张新刚的妻子讲,他们一直都没敢把这事告诉女儿,就怕孩子担心。

  “公用事业管理局可以无证收费吗?法院凭什么只信行政部门一家之言就抓人?”气愤之余,张新刚赶到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和软环境办公室投诉,希望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法院方面相关负责人向他当面道歉,并给付相应物质和精神赔偿。

  省纪委高度重视

  省软环境办调查

  公主岭纪委:管理局错误极为低级

  6月13日,公主岭市纪委、监察局和软环境办接到当事人的投诉,调查发现公用事业管理局确实属于无证收费行为后,纪委对此感到极为震惊。他们立即分成4个调查组赶往公用事业管理局、法院、物价、财政4个单位和部门开展了详细调查。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公用事业管理局无证收费长达两年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尚未发现违规使用征收资金的问题。

  在公主岭市纪委开展调查两周后,省纪委表示了对此事件的高度关注,省软环境办公室直接派人赶到公主岭介入调查。公主岭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公用事业管理局犯了一个极为低级的错误,纪检监察部门将进一步作详细调查,不管是谁的责任,都一定严肃追究。

  省高法: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须慎重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针对此次事件,省高法已经进行了相关调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没有审查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否有收费许可证,在省高法给相关部门出具的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应当进行两方面的审查,一是程序性审查,二是实质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和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收费的行政行为,应当审查其有无收费许可。” 

  张新刚欠缴的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但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却是按照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立案并执行的。省高法在复函中指出:“因经营性收费问题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立案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判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

  省高法的复函中还特别注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在必要时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司法措施。采取这类司法措施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并视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必须慎重,严禁滥用。”

  收费许可证一天就办完

  对此事件,公主岭市委书记田野要求要详细调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洪信6月14日直接过问此事。在主要领导的过问下,公用事业管理局于6月14日补办了新的收费许可证,上面明确标注着“经营性收费”字样,收费单位为公主岭市公用事业征费处。

  公主岭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李宜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主岭市政府当初确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符合国家要求的,老百姓也应积极配合,但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实施征费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今后将认真整改。

  不规范收费事件

  五大疑问

  问题一:收费证件为何两年没办理?

  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重要的是对四部委文件理解不一致,还有就是环卫体制改革没有跟上。

  “为何从2003年4月到2005年6月初,两年多一直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张国君表示:这么长时间没有办理证件,有诸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对四部委文件理解不一致,还有就是环卫体制改革没有跟上。

  张国君说,目前,经过公主岭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收费许可证已经补办了下来,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下一步该局将积极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同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据张国君讲,物价部门核实,这两年多公用事业管理局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近600万元。这些钱都用到了哪里?张国君说:“我们可以保证,全部按规定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

  问题二:张新刚最初拒绝缴费对不对?

  有关规定:没有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如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直接进行相关收费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属于一次性收费还是属于经常性收费,都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或个人在本省境内取得合法收费资格的证明文件。没有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进行收费。如进行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问题三:无证收费是否有人监督?

  公主岭市物价办:2003年曾通知该局更换或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物价部门曾两次对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收费检查,今年5月还对该局下达了罚款通知。

  公用事业管理局两年多时间里无证收费就没有人知道?是不是始终没有人监督?答案是否定的。

  按《吉林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收费单位应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据公主岭市物价办杨文强主任介绍,他们早在2003年公用事业管理局停征卫生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之初,就曾通知该局更换或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此后两年中,物价部门曾两次对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收费检查,今年5月还对该局下达了罚款通知。

  “过去卫生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财政部门领取发票,资金进入财政专户;现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应该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并按相关标准缴纳税金。”

  “作为经济效益不是很好的公用事业管理局来说,现在正处于改制过渡期,他们工作比较忙,疏忽了办证也是可能的。”杨文强告诉记者。

  问题四:公主岭市法院立案有无根据?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立案绝没有错,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要件要求。

  此次事件的激化,就缘于法院对当事人的拘留和罚款。从实际情况看,公主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无证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当事人张新刚拒绝支付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和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立案执行。该院行政庭庭长(审判长)吕衍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前曾经过认真审查,立案绝没有错,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要件要求。”

  该院副院长宋占军则表示:法院在此次案件执行中“确实有值得吸取的经验教训”。他表示,法院也没有想到公用事业管理局竟然是无证收费,今后如果再遇到行政机关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一定会进行延伸审查,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问题五:罚款千元拘留15天依据什么?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张新刚拒绝缴纳的费用只有312元,却受到了拘留两天(法院原决定对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处罚的标准又是什么?当事人对此颇有疑问。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宋占军解释说,作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但他同时表示,“法律法规对具体的处罚标准规定界限不是十分清楚,其实不罚也可以,以后对此类事件应以多做教育工作为主。”

  本报记者 胡占山 文

  -思考

  行政执法机关

  树立服务意识了吗?

  省委书记王云坤曾在今年4月1日全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大会上特别强调:“要通过整治软环境,使各部门各行业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规范的行政行为。”省长王珉也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为基层、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十分感慨:“省委、省政府每年都把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作为非常重要的工作进行部署,可是这些工作每每到了地方就会‘走样’,换句话说,各部门各行业的服务意识事实上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回过头看这起事件,公主岭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合理的,而且群众也应积极配合缴费,但就是因为行政机关收费过程不规范,没有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从而引起了群众的误解。

  这起涉软收费事件的发生,缘自公主岭市最后用一天就办理完毕的一张“收费许可证”。这起看似非常简单的事件,应该引起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决不能简简单单地停留在口头上!对此事件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背景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究竟是怎么来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个老百姓感到陌生似乎又很熟悉的费用究竟是怎么来的?

  这要从2002年6月7日国家四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说起。该通知中要求,要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其中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背景二

  公主岭是全省首个

  征收此项费用的城市

  公主岭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公主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征经营服务性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来居民缴纳的行政事业性“城市卫生费”同时停止征收,公主岭因而成为全省第一个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公主岭市政府还争取到国债资金,开始建设垃圾处理厂,公主岭在我省县级城市中第一个建设了垃圾处理厂。

  张新刚向记者出示法院出具的拘留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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