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车合同暗含霸王条款 续保押金不要乱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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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1日 10:51 青年时报 | ||||||||
通讯员 叶元春 时报记者 杜悦 时报讯 因为签了按揭购买汽车的合同,就非得缴纳数千元续保押金,即使提前付完按揭也不会返还这笔钱,这种不公平合同让沈先生很受伤。 续保押金为何不退
2003年7月29日,沈先生从浙江某汽车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帕萨特,他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该车的按揭手续(贷款年限为5年),由该公司提供担保。 因为要办按揭,沈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了续保押金4443元。在约定中,这笔钱可用于冲抵合同期内最后一期保险费的部分款项。 2004年7月27日,沈先生提前还清了按揭贷款。当他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要求退还续保押金时,该公司以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沈某)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条款为由予以拒绝。 消协:续保押金的三宗罪 近半个月来,省消协连续接到20多起类似的消费投诉。 分析20余宗投诉案件,省消协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是虚设名目,乱收押金。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自愿,销售公司给消费者办理汽车的按揭贷款与保险手续应当是基于消费者的委托,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向其保证继续投保,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交纳所谓的“继续保险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设置陷阱,扣留押金。汽车租赁销售公司为沈先生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为了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的保险,但当消费者还清贷款后,担保合同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其担保风险自然不再存在,暂收的续保押金理应退还。其在合同中设置的所谓“乙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格式条款纯属强制消费者保险的霸王条款,拒不退还续保押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再次,为获取保险回扣,指定保险公司。省消协受理的很多案件中,汽车销售公司都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公司的佣金或回扣。当消费者不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就不退还消费者交纳的押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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