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谎称高考招生骗取学生家长26.8万元。近日,株洲市中院对攸县一起利用高考招生诈骗学生家长钱财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被告人汤志福上诉,维持攸县法院以诈骗罪作出的判处汤志福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4.42万元的判决。
受雇为考前培训班招生
株洲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系北京工商大学下属的成人教育学院,其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成绩合格者。2003年,该学院与北京能通租赁公司合作创办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预科班燕郊教学部,性质为成人高考考前培训班,负责对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考的学生进行考前培训,通过考试的学生即可到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读书,毕业后获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文凭。该教学部实质上是为继续教育学院招揽生源,只要符合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条件的学生随到随学。
2003年,汤志福与该教学部就招揽生源达成合作协议,由汤志福负责替教学部拉生源,每招取一个学生,教学部付给汤志福300元。
诈骗得手20多万元
汤志福利用这一条件,在攸县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搞到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本科的招生指标,未上本科录取线的高考学生先到预科班学习半年,后通过北京工商大学自己组织的考试(并声称该考试很容易,一般都可通过)即可升入工商大学全日制本科学习,毕业后发北京工商大学文凭。
为此,汤志福利用燕郊教学部私自印制的“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北京工商大学的信封,自己又印制了北京工商大学的报名登记表,欺骗学生及学生家长,从中收取所谓的活动费。自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汤志福先后诈骗作案11次,骗取学生家长现金26.8万元。案发后,汤志福主动退赃8.9万元,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13.48万元,合计挽回损失22.38万元。
4月30日,攸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汤志福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4.42万元。
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汤志福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我在招收学生时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没有欺骗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汤志福向被骗学生及家长提供的信息是保证学生到北京工商大学本院学习,毕业文凭上虽有个“成”字,但与正规毕业文凭没有区别,上面只盖北京工商大学的公章。汤志福利用学生及家长对国家教育制度即成人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模糊认识,混淆视听,造成学生家长产生交钱就可以升到北京工商大学本科学院学习,毕业时可以获得北京工商大学正规文凭的错误判断,汤志福据此收取高额费用。这足以证明汤志福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学生及家长不知情,打着介绍到北京工商大学本科学院读书的幌子,将他们骗到一成人高考考前培训班学习,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株洲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兴夏 文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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