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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首次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对早产奶回应遭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 10:07 京华时报

  对“早产奶”的回应仍遭专家质疑

  昨天上午,光明乳业在其网站上挂出《光明乳业诚致广大消费者》书,首次就郑州事件向消费者表示道歉。针对光明20日澄清公告中提到的“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存在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

  再利用生产”,在昨天的这份“致消费者书”中,光明也承认该行为“是不能容许和不可原谅的”。除了再次重申未发现“从市场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产”之外,光明还否认了“早产奶”的存在,但光明拿出的挡箭牌仍然遭到业内专家的质疑。

  承认库存奶回产“不能容许”

  自6月5日郑州光明山盟事件发生以来,迄今为止光明共发了两条公告和两封致消费者书。直到近20天后的昨天,光明总算首次公开表态:“对郑州山盟事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不安,我们深表歉意。”

  6月20日,光明乳业发布澄清公告时表示,“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存在用库存产品在保质期内经检验合格再利用生产”,但没有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做出表态。在昨天的致消费者书中,光明明确表示这一问题“严重违反光明乳业相关管理规定,是光明乳业所不能容许和不可原谅的。”光明还表示,公司已采取“对郑州光明山盟百利包生产线停产整顿、暂停光明商标使用权、相关责任人免职处罚”等措施。同时,光明还向消费者承诺,光明乳业在全国各地的生产工厂均无此行为。

  对早产奶回应遭质疑

  针对6月9日和19日先后从浙江和上海被曝光的“早产奶”事件,也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光明昨天首次对该现象进行解释,表示其产品生产日期是按照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来执行的。

  光明乳业为“早产奶”寻找到的合理根据是,据《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规定: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灌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的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光明乳业还表示,公司是“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

  然而,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去年某企业的酸奶发现早产问题后,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郝煜曾表态,该企业的酸奶生产日期是没有问题的,并以该委员会的《食标『2003』42号》文件作为证据。郝煜本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函是对国家《产品质量法》中关于“生产日期是指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的释义再次做出的一个“释义”。

  对此,王丁棉认为,首先,对《产品质量法》释义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来进行解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只是一个行业协会,不是立法和执法机构,从法律的角度看,该释义函不具备法律效应;其次,即便该委员会一定要给行业有个说法,但其解释也不充分,该具体细节化的东西都没有,譬如检验、发酵的具体时间为多少,都应当有明确界定。王丁棉表示,就他个人来看,这是一封措辞非常“含糊”的函,只是为企业违规找一个“挡箭牌”罢了。

  始终回避新闻真假

  尽管光明昨天再次声明“未发现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从市场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产”,但是对于河南电视媒体镜头中出现的有关“光明将有苍蝇等发臭的牛奶回收”该如何解释?

  有意思的是,记者昨天在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的网站上发现一篇题为《反思“光明回收使用变质奶事件”的假新闻》的未署名文章。该文章以一位消费者的名义指出,既然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调查结果,是尚未发现郑州光明从市场上回收牛奶再利用生产的情况,那么这个结论就意味着“河南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6月8日的报道是假新闻,或者说是报道失实”。该文章还表示,该新闻的制作者“是否应该向社会、向企业、向消费者说点什么,以挽回媒体的负面影响,我们正拭目以待”。

  媒体报道与光明的公告到底哪个是真实的呢?对此光明自始至终未有答复。记者昨天与光明新闻发言人龚妍奇联系,但她仍然不接听电话。

  据了解,从光明郑州事件被披露以来,从6月9日开始,光明乳业就连续遭到市场的抛售,16日盘中一度跌停,尾市报收于4.03元,跌幅达9.64%。此间光明乳业主要股东基金也再减持股票。最近两天有资金进入光明乳业,使其盘面呈回涨之势,股价由4.17元回涨到4.26元。但由于昨天光明乳业发出致消费者书后,受到多方质疑,股价又出现下跌情况,从开盘的4.26元下跌至收盘的4.23元。(记者 胡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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