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林业消协联合发布合作造林十大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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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7:46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消协昨天就“合作造林”问题联合向市民发布10项提示,提醒市民“参与须谨慎”,特别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率。 提示一:北京不属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同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
提示二:林权证没有保证经济收益的作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但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 提示三:北京只适宜栽种5类树种。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提示四:关注保险承诺。一些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就所种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测,投资人可避免损失。但目前涉及投资收益、树木生长率的保险已不再进行。 提示五:小心造林公司夸大宣传。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注意了解有关造林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情况,注意对林地地点进行实地勘察。 提示六: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林木生长的较长时期内,上述因素的发展和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提示七:签订合同细审内容。仔细审查合同中有关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违反合同的责任、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等内容,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提示八:投资人不受《消法》保护。投资合作造林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人不是消费者。 提示九:合作造林出现4大动向。一是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二是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三是一些造林公司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商是真,招商热点集中于吸引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投资参与;四是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示十:注意辨别合作造林经营模式是否有传销特点。 新闻链接 目前在北京注册的造林公司有12家,下设13个分支机构。北京工商部门对这些公司始终在关注、监管,并对几家存在虚假宣传的公司进行了处罚。 市民在投资参与合作造林活动中如发现对方有违法经营行为,可拨打电话举报,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市工商局:12315;市林业局:62052244转8104;市消协:96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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