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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广告公司为客户埋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3:0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所谓‘影子广告公司’,是指干个两三年就另起炉灶的广告公司,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常常难觅其踪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东涛告诉记者:“对法院而言,这时就很难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公司间的责任了。”因此,往往厂商要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在朝阳法院召开的“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曾参与起草《
广告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学专家梁慧星介绍说,广告主(厂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广告经营者只是单纯发布广告,与厂商是委托合同关系,如果广告经营者既设计又制作,就与厂商形成了以加工承揽为基础,又有委托关系的合同。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大小之时,要依据厂商与广告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关系。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如果广告公司消失,原告只能将厂商诉上法庭。对于法院而言,难以确定厂商与广告公司之间的责任,因此往往厂商要承担全部责任。

  “从2003年到现在,我们已经起诉了一两百起图片侵权案”,《中华图片库》的著作权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崔国洲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的图片公司有90%的图片遭遇侵权,国外只有2%-3%。” 据悉,图片公司一张图片的成本最低也近2000元,相对而言,盗版要便宜得多。因此,“影子广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如果得不到应有惩罚,图片盗版之风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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