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状告荷兰皇家航空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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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06:5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周伟) 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航班而遭遇行李遗失的福州陈先生,今天将荷航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标明相关内容。据悉,这是首例因外国航空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引发的诉讼。 今年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州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由荷航承运的上海至阿姆斯特丹的往返机票。4月5日,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乘坐荷航KL895航班返回上海,次日抵达浦
近20天来,陈先生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及其在北京的代表处就行李遗失一事进行交涉,但至今未获分文赔偿。荷航北京代表处告知陈先生,机票上英文条款已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品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支付额外费用”。对于绝大多数的国际航线,托运的行李遗失赔偿标准为每公斤20美元。荷航强调,“有关内容的解释仍以机票上所写的英文版本为准”。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主动为陈先生提供了法律援助,他指出,荷航向陈先生出售的机票上只有用英文印刷的“行李责任限额通告”,并无相应的中文内容,此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荷航应对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给陈先生带来“行李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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