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盛行非法回扣 购物商户给导游和司机佣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5日 08:37 北京娱乐信报 | |||||||||
上周末,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因涉嫌给旅行社雇员非法回佣遭调查一事,为即将到来的五一黄金周“上了一堂课”。来自内地旅游业的声音称:目前国内游中购物商户给予旅行社和导游等回扣非常普遍,并正随着价格战的恶性竞争而愈演愈烈。 内地旅行社
购物场所支付两笔佣金 对于“谢瑞麟”与导游私下授受一事,香港旅游业议会总干事董耀中表示,商户给予旅行社回佣,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旅行社职员未得到公司同意,私下收受回佣则属违法,即所谓“非法回佣”。此番“谢瑞麟”遭调查正是因此而起。而这种现象,目前在内地的旅游业也非常普遍。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内游组团社总经理告诉记者,目前,接待国内游客的购物场所通常要支付两笔购物佣金,一笔是按照购物人数向旅行社支付回扣,不同地区的金额标准不同,分为5元/人至15元/人不等。“当地经济和旅游越发达,给予旅行社回扣越多。而不同旅行社的回扣也不同,每年提供的客流量越大、旅客消费能力越强,旅行社得到佣金的金额也多。” 另外一笔回扣则是提供给当地导游、司机组团社的全陪。“这三方的回扣总额大约占商品总价的30%,三方分成比例通常为四四二。”在某地,丝绸销售店里售价398元的蚕丝被,竟然有200元是给导游的提成。 市旅游局 回扣必须在账面反映 北京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关于商户与旅行社、导游之间的回扣问题,由工商局监管。旅游局方面的要求是商户与旅行社在经济方面的交往,在财务方面必须明确入账,要明示。” 据了解,我国法律同样不反对“正当回扣”的存在,但是这些回扣一方面必须在合同、协议中进行明示,另一方面必须在账面上反映出来。 专家 私自给回扣、吃回扣违法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谦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景区商店给回扣、导游索要或接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目前尚没有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地对回扣给予规定,所以执行起来仍举步维艰。”旅游专家史晓明称,目前团费本身就非常低,零团费、负团费充斥市场。旅行社和导游要想取得一定回报和效益,势必从购物及自费项目上找补。“因此,回扣也是恶性竞争带来的必然产物。” 事件影响 五一香港游多是自由行 此番“谢瑞麟”事件,尚没有为香港旅游业在即将到来的五一“泼凉水”。港中旅国际旅行社出境部市场处胡淑薇经理称,“五一赴港旅游报名已经结束,情况与去年同期相同,主要以机票加酒店的自由行为主,不牵涉任何购物环节。” 信报记者 张煦
|